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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被判刑

危废技术网 2022-08-29
 

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液,要依法依规主动识别或委托鉴定废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等。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潘某在山东省菏泽市经营加工乙二醇期间,明知马某(已判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以每吨支付300元处理费的价格委托马某处理其产生的乙二醇废液200余吨,马某将上述乙二醇废液遗弃于濮阳县某村废弃的空院内等处。经鉴定,上述乙二醇废液具有易燃性危险废物的特性。案发后,潘某已委托信阳某公司对上述乙二醇废液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法官提醒

一、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危险废物的放置地点多在偏僻的村镇、废弃的厂房等处,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易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可以有针对性地宣传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成本。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多渠道保障周边群众合法权益。该案的侦破得益于环保部门主动执法,这就提醒生态环境部门除配合政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更要通过与地方媒体及周边群众沟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群众法治观念。

三、建立跨省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引起环境污染的后果跨了两个省份,可以在跨区域间形成打击层层转包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顺利移送和侦查,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转自:濮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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