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查获一起无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案件。
7月21日,接群众举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人员在炎陵县鹿原镇湖田村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尹某某擅自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20个,经调查,该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代码为900-052-31的危险废物,尹某某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尹某某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尹某某属于初次违法;其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仅有20个,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轻微;且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尹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对尹某某非法收集、贮存的20个废铅蓄电池进行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炎陵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炎陵县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迅速查处。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了免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尹某某免于罚款处理,但是对非法收集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查封扣押;对尹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在执法裁量中充分考虑违法情形,体现了执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