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6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金堂工业园区未利用地块进行巡查时,发现一闲置地块地面上有大量黑色液体蓄积,周边散落有数个白色塑料桶。经清理估算,黑色液体及沾染包装桶约6.75吨。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黑色液体进行监测,结果显示黑色液体主要成分为废矿物油(HW08),其中矿物油含量达317g/kg,并含有十烷、1,2,4-三甲苯、十一烷、十二烷、十三烷等多种有机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1年2月8日,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接属地网格员报告:“在彭镇兴福社区柑通路发现一批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倾倒的固体废物中疑似有大量的废油漆、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双流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彭镇政府妥善处置涉案固体废物,同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中包含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及其包装桶共计3.77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