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督促指导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水平。为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一批共8件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赤峰市元宝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赤峰市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乌海市乌达区和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办案人员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锡林郭勒盟酒泉市顺风复合材料再利用有限公司擅自堆放拆解废旧风机叶片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案
提供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孟高勒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锡林郭勒盟白银库伦牧场场部(灰腾河)东南1公里处有人在拆解废旧风机叶片。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区域内共堆放废旧风机叶片58支,其中43支已拆解。经查,内蒙古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宝力格风电场委托锡林郭勒盟酒泉市顺风复合材料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材料有限公司”)处置废旧风机叶片,顺风材料有限公司接收后,未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拉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就近拉运至白银库伦场部(灰腾河)东南1公里处空地上堆放并进行露天拆解,拆解过程中粉末扬散。执法人员责令顺风材料有限公司限期将堆放的废旧风机叶片按照委托协议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周围环境恢复原样。2022年6月6日,该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顺风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废旧风机叶片并露天拆解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36.1920万元,并责令顺风材料有限公司限期将堆放的废旧风机叶片按要求妥善处置。
【启示意义】
近年来,部分企业对工业一般固体废物的存放、处置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固体废物倾倒具有随机性和隐蔽性,极易出现整治后堆放倾倒反弹的现象,给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造成很大难度。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要求拉运至指定地点处置,而是露天堆放进行拆解,造成污染环境问题。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除了给涉事企业警醒外,也对相关工业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酒泉市顺风复合材料再利用有限公司露天拆解废风机叶片
内蒙古汇正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申报危险废物案
提供单位: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提供人员:王鹏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汇正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验室未按规定制定废液管理计划,未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执法人员随即对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锁定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环境违法证据。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事后,该公司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要求申报了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启示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仅对企业的危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范。本案中,该企业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类服务业务多年,理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知悉,并认真贯彻执行。该企业在明知国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相关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仍心存侥幸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应予以严厉打击。该案的查处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公司已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经济开发区发电有限公司贮存固体废物流失案
提供单位:赤峰市元宝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提供人员:赵永健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对赤峰经济开发区发电有限公司固废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废堆场存在固废流失的情况,检查组将该问题交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分局处理。2021年12月24日,元宝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相关问题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堆场内存有渣选尾矿、脱硫石膏、炉渣等固体废物。堆场东侧堆存区域已超过坝体边缘,周边固废有雨水冲刷痕迹,部分固废物质流失至泄洪渠,并沿泄洪渠进入堆场下游自然洪沟内,经测算流失固废约10吨。
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将流失的固废回收至堆场内,防止固废进一步流失。
【查处情况】
赤峰经济开发区发电有限公司固废堆场未采取有效防流失措施造成堆存固废流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对流失固废进行清运回收,降低了固废堆存高度,并在堆存固废物表面覆盖人造草坪,防止雨水冲刷。
【案件启示】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固体废物。为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废贮存相关技术要求严格管理,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暂时不能利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废扬散、流失、渗漏。
【典型案例材料】
部分固废流失至堆场下游自然洪沟内
固废堆场东侧堆存区域已超过坝体边缘,固废被雨水冲刷形成沟渠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苏海图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废气超标案
提供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
提供人员:魏慧敏、王磊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9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执法人员对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苏海图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治理项目西排土场有白气产生。经调查,该治理项目在治理火点过程中将剥离出的高温渣排至西排土场降温处理,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白色气态污染物逸散。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对该企业违法事实予以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治理项目西排土场硫化氢、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三项污染因子进行24小时监测。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0.48mg/m³,超出《煤炭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限值标准0.4mg/m³);硫化氢排放浓度为0.115mg/m³,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限值标准0.06mg/m³)。
执法人员对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苏海图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在作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白色气态污染物逸散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该公司随即对晾晒的高温渣进行了黄土覆盖并洒水降尘,同时承诺加强日常生产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苏海图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1.7万元,并要求其加强日常生产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件启示】
利用第三方进行辅助执法监测机制,能有效固定证据。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拍照取证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染因子检测分析,有效固定了违法证据。
该案例反映出,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培训,规范操作规程,实现全流程管理,杜绝污染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不定期巡查、无人机监察、执法检测等科技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的守法自觉性。
【典型案例材料】
苏海图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西渣台覆土后照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污染案
提供单位: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左旗分局
提供人员:杨明
【案件简介】
2021年12月,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左旗分局收到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转办牧民举报线索,反映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向厂区周边散发异味,影响牧民日常生活。
苏尼特左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发现存在异味。2021年12月下旬,该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周边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氨气超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大气污染物中的氨气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左旗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1.7万元,并要求企业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
【工作亮点】
为解决辖区面积大带来的执法监管较难问题,保障居住在企业周边牧民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左旗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网格化工作方案,积极与周边牧民联络,依靠群众监督的力量,做到不留盲区、不漏死角。同时,保持不间断执法,提高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和频次,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保障区域环境质量。
【典型案例材料】
内蒙古大唐鼎旺化工有限公司向外环境排放废气前后对照
赤峰市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碳排放权交易
管理办法案
提供单位:赤峰市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提供人员:杨曦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赤峰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履约预警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要求,纳入履约交易的发电企业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约,未履约的,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给予处罚,未履约企业名单中涉及红山区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山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1月18日对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完成履约,且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清缴碳排放配额,并处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当事企业作为涉气重点排放单位,理应依法严格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这是企业在经济合同履约之外的一种环保履约,但该企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未如期履约,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此案件为赤峰市第一起适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查办的案件,通过对此案件的依法信息公开,一方面督促当事企业对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及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予以重视,另一方面也对辖区内其他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提供单位: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
提供人员:马吉亚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0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乌拉特中旗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燃煤供暖锅炉运行时,配套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数据传输异常。经查,该公司运维人员未及时对故障进行检查、修复,未能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要求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同时,将该处罚信息在巴彦淖尔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公示。
目前,该公司已完成在线设施维护,并承诺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在实践中,企业一般把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维护和运营,自己当起了“甩手掌柜”,未尽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义务,放松对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理。本案就是因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导致在线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从而受到处罚,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委托的第三方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运行维护,保障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数据
王某国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案
提供单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
提供人员:安丽俊、王利琴、雷茂
【案件简介】
2022年6月28日晚,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梁家沟北河槽有一罐车偷排废水,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时,拉运废水罐车已逃离现场。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举报人描述,2022年6月28日22:00左右,在店里被异味呛醒,出门查看后发现一辆罐车旁两人正在排放废水,散发出刺激性气味。
针对该问题,2022年6月29日,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达大队联合乌达区公安分局环食药经侦大队对该信访举报问题进行联合调查。经查,车主王某国和司机钱某平二人于2022年6月28日22:00左右驾驶罐车,私自将罐体冲洗水从阿拉善盟乌斯太镇拉至梁家沟北河槽内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对污染区域、污染面积、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调查研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罐车内余水及污染地点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罐车内余水检测报告数据显示:甲醛、苯并芘和镍3项污染因子超标;土壤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各项污染因子未超标。
事后,车主王某国和司机钱某平主动配合调查,对污染区域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查处情况】
王某国和钱某平非法倾倒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反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责令王某国和钱某平7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区域进行清理,同时对罐车实施查封(扣押),并处罚款20万元。2022年9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并对责任人处以15天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一是用好举报线索。该案例充分利用“12369”投诉举报平台获取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让“12369”举报平台成为环境监管的“千里眼、顺风耳”,通过强化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赶到现场,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及时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有效固定违法证据,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充分利用第三方辅助机制准确锁定证据。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采样分析,保障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为违法行为的定性发挥支撑作用。
【典型案例材料】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王某国倾倒废水地点,乌海市乌达区梁家沟北河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