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1年5月期间,何某某、葛某某等4人租用嵩明县境内某厂房,在未取得收集、储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相关许可、资质下,从大理、昆明市周边非法收购大量废铅蓄电池到厂房进行拆解、熔炼,生产铅锭出售牟利,期间向大气中排放刺鼻气体,经群众举报被查处。
经查,涉案的废铅蓄电池熔炼及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在水体和土壤中无法通过自身净化作用将此类铅污染消除,铅最终通过生物链进入人体,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毒性效应。
案件办理过程中,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就案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等程序性问题先后开展了两次庭前会议,并分别请昆明海关技术中心、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中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采样、鉴定。
经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废铅蓄电池拆解冶炼厂清洗物料堆存区、铅灰收集及堆存区、厂外汇水区土壤受到局部污染,对污染区域进行治理、修复所需费用最低为290.81万元。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后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废铅蓄电池进行非法拆解、炼铅,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上述行为已造成该区域内的土壤受到污染,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近8个小时,控辩双方展开辩论,检察官对被告人已经构成的犯罪行为及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了充分举证和指控,郑重提出不能只是紧盯个人投资收益的“经济账”,更应当立足长远算一算“环保账”。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环境公益损害鉴定,向被告人提出环境公益损害赔偿290.81万元,连带赔偿污染检测鉴定、治理修复鉴定费32万元。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