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锦、徐某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共同出资修建两个熔铝炉及配套设施的铝锭加工点,并指使王某新往同一地点倾倒熔炼铝锭过程产生的废渣。被告人的非法倾倒废渣行为致加工点周边部分树木枯黄,堆放的废渣遇水空气出现异味。该加工点堆放的废渣经计量称重共94.06吨,经鉴定,现场堆积的废渣确认是危险废物。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锦出售熔炼铝锭得货款1086.187万元,徐某乐出售铝锭得货款117.3229万元,王某新自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出售铝锭得货款410.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锦、王某新、徐某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94.06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