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处废成本,产废单位在未核实第三方资质的情况下交付危废铝灰,后续无处废资质的个人将铝灰从广东省辗转倾倒至渌口区乡镇土地,严重污染当地环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起污染环境案。
2021年3月,清远市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工作人员杨某明知毛某无铝灰处理资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甲、原法定代表人梁某乙均未审核毛某的资质便同意杨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毛某签订铝灰处置协议,并分三次交付铝灰处置。
毛某伙同冯某处置涉案铝灰、冯某伙同其他同伙三次将约127.46吨铝灰从清远市跨省倾倒至渌口区龙潭镇、朱亭镇等地,第三次倾倒时被村民制止,三次实际倾倒约97.4吨。
经认定,案涉铝灰应按危险废物管理。经鉴定,三次倾倒铝灰造成的当地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包括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计69万余元。
渌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清远市某公司和毛某等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管理制度,排放、倾倒铝灰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该案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一审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单处150万元罚金;判处8名被告人一年一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720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某、侯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倾倒危废三吨以上 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官提醒,本案中非法倾倒的铝灰经环保部门认定系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镕、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类,属于《国家危废名录》(2021年版)新增的危险废物。因铝灰具有明显的化学反应危险特性,随意倾倒会严重污染水体和土壤,且铝灰遇水后发生化学反应将释放大量氨气,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