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10月期间,林某某多次雇佣吊车,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等地运来的“铝灰”倾倒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唐头洋原纵五线钢筋场的河道边以及该村牛舌洋仓库外的河道边。因“铝灰”散发出刺鼻气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引发村民不满,林某某于2021年10月中下旬雇佣钩机使用黄土将上述“铝灰”就地填埋。经鉴定,填埋的上述“铝灰”属于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48”,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认定,案涉危险废物共计2679.66吨。经专家组核算,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处置本案危险废物的费用合计564.1861万元。
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679.66吨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案,最终被判刑四年九个月,处罚金50万并承担防止生态环境污染扩大、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等费用合计564.1861万元。
二、启示意义
一是反应迅速,上下紧密联动。古田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踏勘并于同日向上级部门汇报,市县领导高度重视,做出部署。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于当天赶赴古田指导开展案件前期调查工作。
二是衔接顺畅,部门积极参与。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前期调查,发现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立即致函公安部门通报案件线索,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开展刑事调查。古田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委托宁德市计量所开展危险废物净重量检测、邀请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推进案件办理进程。
三是科学防护,消除污染隐患。在公安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后,古田生态环境局会同城西街道对堆放在河道边的危险废物进行覆膜,防止危险废物扬撒、流失,并在后期将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至仓库存放,以防止污染扩大,及时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四、知识拓展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一般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一种或几种特征。常见的危险废物类别有: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与药品、农药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染料与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石棉废物、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等。
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运输、处置等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造成损害,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运输、处置都十分严格。希望大家提高警惕,积极举报,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不断提升改善古田县生态环境质量,共同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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