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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堆放危险废物,一企业被罚66万!

危废技术网 2023-03-09
 
文章转自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案情回顾

  2022年第四季度,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以下简称“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一家弯切机生产企业围墙外露天区域植被下疑似堆放有固体废物。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露天堆放区域为硬底化水泥地面,该固体废物为红色固体状,确认为该公司喷漆房产生的废油漆渣,属危险废物。执法人员遂进行拍摄取证,并对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企业环保负责人称该废油漆渣已长期堆放于此,曾咨询第三方服务公司,但因自身环保观念和法律观念薄弱,一直未落实规范处置。        


  企业露天堆放区域清理前、清理后对比图
  查处情况
  鹤山分局依法对该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废油漆渣进行清理和合法暂存,并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收运处置。该公司在期限内对废油漆渣进行了处置,涉案废油漆渣总重量为9.985吨,处置费用为3万余元人民币。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裁量标准,鹤山分局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66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本案涉案废油漆渣处置费用为3万余元,但从上述法条原文可知,违法企业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为60万元起,警示企业切勿以身试法。
  工作延伸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和《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江门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鹤山市多措并举深入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加大涉危险废物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2022年全年排查发现并责令整改涉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共124个,立案查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4宗,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56万元。同时,鹤山市以工业固体废物为重点,大力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并同步推动无废社区、无废园区、无废商城等“无废细胞”创建工作,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长效机制,加大“无废城市”宣传,营造“无废城市”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力争探索出具有鹤山特色的“无废城市”管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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