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陈某某、黄某林、黄某华为赚取铝灰处置费用,以各占股三分之一的方式合伙,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从朱某某处调运铝灰至清流县倾倒,期间未依法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环保措施,案发后经磅秤,倾倒铝灰称重合计2000余吨。经鉴定,涉案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与水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陈某某等四人非法倾倒铝灰的行为不仅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更危及公民人身安全。
经诉前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依法起诉,清流县检察院将陈某某等四人依法诉至清流县法院。最终,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判处被告人在地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48.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