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陕西省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入选其中。
陕西省检察机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污染环境罪 危险废物 秦岭生态环境 集中统一履职
2020年1月8日至9日,蒋某某伙同苟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四人在长安区杨庄街道库峪河村某矿洞,使用剧毒物品氰化钠及强碱氢氧化钠非法洗矿,作业期间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部分废液直排洞外,造成矿洞内蓄水池和巷道、洞外排水口处均被污染,现场遗留非法洗矿所使用的配套设施及废弃物(液)。经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监测,显示生产操作池、现场外排水、现场采矿洞外排口三个点位水样氰化物浓度超标。矿洞内还存放桶装废液175桶、活性炭19袋、工业强碱氢氧化钠38袋共950公斤、剧毒化学品氰化钠成品原料94袋约2350公斤,存在污染扩散,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危及秦岭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于1月17日委托专业机构对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处置,对矿洞内受污染区域进行了消杀和安全处置。7月9日,委托专业机构对矿洞周边的地表水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氰化物、硫化物等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限值。
蒋某某等四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逮捕,后于2021年1月8日被提起公诉。审查逮捕期间,长安区检察院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7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1年1月18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调查、与相关行政机关座谈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2020年8月,长安区检察院分别向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协同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同时加强属地管理,常态化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日常监管。建议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督促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处置工作,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建议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联系有资质企业对矿洞内储存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彻底清除剧毒危险物质,并做好后期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围绕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区政府安排,临时铺设4000余米引水管道,做好疑似污染区域附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工作,保障群众日常饮水安全。长安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持续跟进、依法督促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危险化学品处置到位。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于11月6日联合公安机关、长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将遗留的94袋氰化物安全转移至潼关县某矿业公司,完成全部危险物质处置工作。长安区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遗留氰化物的转移工作。本案共清理含氰废物7.57吨,累计产生处置费、清理费、转运费、应急监测费用共计113.4608万元。
2021年1月20日,长安区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3日,长安区检察院向长安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蒋某某等四人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清除污染等应急处置的费用113.4608万元。
2021年12月8日,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苟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在该区域非法使用剧毒危险物质非法洗矿,不仅严重污染秦岭生态环境,而且给周边群众和下游水源地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时,采取集中统一履职,一体推进刑事、民事法律责任追究,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应急处置和代履行等监管职责,防止污染风险进一步扩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秦岭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