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该案是自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延长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等二十余名干部群众受邀旁听庭审。
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延河(黄河一级支流)排放、处置危险废物2101.1吨;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帮助其运输危险废物1788.62吨;被告人高某及被告单位延安某公司明知他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张某某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该案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延长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延安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8.5万元;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