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受他人委托,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00余桶“润滑油”贮存在华州区120库院内露天空地,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导致部分油桶在日晒雨淋的情况下发生破损,油品泄漏到地面扩散蔓延,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经渭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定,该“润滑油”系固体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诉请法院判令文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相应损失。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文某某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文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法庭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华州区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生态修复途径,健全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守护华州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