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严惩违法排污、严厉司法打击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常态。为进一步普法惠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以下称“狮山环监所”)梳理了一批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典型违法案例,长鸣警钟巩固治理成效,助力打造“生态狮山”。
典型案例
在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中,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恶劣,对环境损害影响大,处置和修复费用高,因此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尤其是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一直是狮山生态环境执法的重心。
狮山环监所执法人员摸排非法倾倒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狮山镇黄洞村的网格巡查人员反映,狮山大学城英才路旁的被偷倒、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接报后,狮山环监所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摸排,经排查,发现场地外围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了案发当晚的情况。
随后狮山环监所对现场进行挖掘,发现地下填埋大量疑似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对废物进行采样,并送资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经鉴定,倾倒的废物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经转移称重,倾倒的废物约200吨。
2021年10月至今,狮山镇共查办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5件
该案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涉嫌环境犯罪。狮山环监所将嫌疑车辆信息及案件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侦办完毕,正移交检察院审理中,1人被刑事拘留。
2021年10月至今,狮山镇共查办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5件,已依法对当事人处理。目前正在对涉案人员追讨相关处置费用,约160万元。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之(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