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然而在利益诱惑下,有人非法利用废弃电容等提炼铝锭,严重损害了周围的生态环境。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1年9月,被告人黄某与刘某、戴某、韩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明知电容属于危险废物且处置电容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和需要安装环保设备,在未依法依规取得上述许可证且未安装相关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四人合伙共同出资在湘潭高新区某公司内建立炼铝工厂,非法使用废弃电容等提炼铝锭。经查,该炼铝工厂自2021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共计购进电容107.12吨,2021年10月底至12月3日使用废弃电容共计提炼铝锭7.77吨。在提炼过程中多次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造成了环境污染,导致多位村民身体严重不适并投诉举报。
2021年12月3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及湘潭市森林公安局、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该工厂进行了查处。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电容、铝锭、黄某手机以及戴某账本。经认定,扣押的废弃电容属于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经检测,该工厂内碳化车间水坑掺水处重金属镉超标17.4倍、镍超标10.2倍、无组织排放粉尘中氟化物超标0.8倍。
案发后,黄某与其他四人共同委托某公司对该工厂内的危险废物进行环保处置,现已处置完毕,并委托另一公司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经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验收通过;上述环境修复及危险废物处置所需费用中,黄某承担了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合伙成立的工厂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出资修复工厂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现已修复完毕并经验收通过,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