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省固体废弃物信息化建设的提案》(第0129号)收悉。我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固废法》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筹建了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原安徽省环保厅于2013年按要求开发了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用于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并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自开发应用以来,经4 次升级改造,目前拥有 1.7万多家用户,已经具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信息化管理功能。2021年,系统运行电子联单约40万余份,访问量2189万次,日均访问6万次。
此外,国家各部委根据工作职责还开发有多套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信息系统。一是生态环境部开发有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主要用于对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二是生态环境部开发有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在此系统按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含固体废物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包含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在内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三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用于填报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情况及相关信息;四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按月对城镇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统计。
近年,在推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我厅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优化系统。注重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体验,不断更新优化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产废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细分为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机动车维保单位等不同类型,设置不同模块,采取差异化管理模式,提高使用便利性。开通电话、微信客服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收集用户反馈,了解最新需求,有针对性对性的完善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功能完善、界面简洁、操作便捷。
二是注重数据共享。在指导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使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台账、运行转移联单的基础上,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将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等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共享。不仅向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回流数据,同时也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提出共享交通运输部门的危货车辆运输户轨迹信息等数据资源需求,不断扩大数据双向对接范围。
三是试点全过程监管。2021年6月,我厅综合考虑行业、地区、产废量和危废类别等因素,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华星化工等6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安徽浩悦等7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13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试点工作。建设视频监控、轨迹定位、工况监测、自动称重等多维度监控,以物联网技术助力全过程监管。
四是推动齐抓共管。我厅已与省农业农村厅就农药废弃包装物建立了联合监管机制,与省教育厅就中小学实验室废物建立了联合监管机制,与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就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联合专项整治建立了机制,与省商务厅等就报废机动车拆解建立了联合监管机制,与省市场监管局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质量建立了联合监管机制,与省卫生健康委就医疗废物的联合监管建立了联合监管机制,并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为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立了监管账号。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固废法》,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信息化改革。我厅将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建议整合相关业务系统,尽快实现统一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建立基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排污单位一站式监管系统,力争将审批、执法、监测、统计等合并至一个平台,实现“一企一档”“一企一入口”。
二是持续优化信息系统。认真听取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特别是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基层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借鉴沪苏浙等先进地区自建系统优点,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持续进行优化,使其更加切合用户需求。
三是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工作指导,确保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等规范申报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了解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需求,社会组织、固废信息系统开发公司等对固体废物信息采集范围、分类、标准的建议,积极推动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实现应采尽采。
四是继续开展试点。尽快总结第一批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开展第二批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试点,继续推广智能终端、工况机、视频监控、运输轨迹定位、二维码标签等物联网技术的运用。推动探索搭建视频监控智能分析平台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对产生源数据进行诊断和预测分析,实现由“人防”向“人防 技防”的监管方式转变。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68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3日
转自: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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