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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危废技术网 2022-09-05
 

浙江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2.省级各有关单位名单

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附件1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2022-2025 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 18 部委《“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 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 号),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对标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突出资源化, 协同减量化和无害化,强化全链条治理,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系统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综合治理,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打造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普惠共享的“无废城市”浙江样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 支撑。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多跨协同。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施 策。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贯通,形成权责明晰、分工协作、齐 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聚焦短板、除险保安。着力解决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大、污 染风险高、收运体系不健全、治理能力不均衡等突出问题,克 难攻坚、精准施策,守住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安全底线。

数字赋能、整体智治。纵深推进数字化改革,对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实现高水平固体废物管理整体智治。

社会共治、普惠共享。普及“无废”知识,传播“无废”理念, 培育“无废”文化,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和公众参与的“无废城市”共建共享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所有设区市及60%的县(市、区)通过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无害化处置得到有效保障,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充分显现。基本建成多跨协同、整体智治固体废物治理体系,“无废城市”建设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四大体系日趋完善,“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减量化,提升源头治理能力

1.推动生产方式绿色低碳发展。以“三线一单”为抓手,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从严控制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难的项目上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结合工业领域减污降碳要求,推动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 纺织和造纸等重点行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产品绿色设计,引导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原料和再生原料,提高源头替代使用比例,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鼓励产废单位内部开展循环利用,协同“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园区”、“生态园区”与“无废工厂”、“无废集团”和“无废园区”建设, 推动企业内、企业间和区域内资源高效配置,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供应链,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协同作用。(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参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减少尾矿库贮存量。(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到2025 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炉型和工艺优化改造,有效降低焚烧灰渣产生量。(省建设厅负责)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推广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开展“肥药两制”改革提质扩面,构建农业 投入品“进-销-用-回”全周期闭环体系,减少化肥和农药等农业 投入品使用量及其废弃物产生量。到 2025 年,创建“肥药两制”综合试点县 40 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2.推进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倡导“无废”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大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动可降解替代产品应用,加强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倡导“光盘行动”,以餐饮企业、酒店、机关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等为重点,遏制餐饮行业食品浪费,加强公共机构餐饮节约, 加强反食品浪费执法。(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杭州、宁波、温州、 嘉兴和金华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实现“绿色物流”。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提高符合标准的绿色包装材料应用比例,到2025年,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 150 万个以上,快递行业废包装产生量实现零增长。

全面推广应用 45mm 以下“瘦身胶带”和免胶带纸箱,探索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的使用。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会展业制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 展设施和材料循环使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坚持资源化,提升综合利用能力

3.建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促进绿色高效、高质和高值利用。依托衢州、台州等国家级和海盐等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等分类利用,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拓宽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建设1 个以上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以提高循环利用率为目标,加快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和循环利用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参与)实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攻坚行动。深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和台州等地要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或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等项目,探索建设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提升各类污染物综合协同治理能力,拓宽工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渠道。到2025 年,全省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占比控制在 5%以内,实现“趋零填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 推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推动规模化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在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中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广泛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到 2025 年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 90%以上。(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构建城乡融合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农村环卫保洁制度,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着力打通堆肥、沼渣等产品应用渠道(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升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推进社会化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健全废旧农膜、化肥与农药包装、 渔网废旧农资利用体系,推动农业固体废物收储中心建设。到2025 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 92%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6%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坚持无害化,提升安全处置能力

6. 提升处置保障能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废旧家电处理等专项规划,布局新建一 批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废旧家电拆解、建筑垃圾和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动态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性缺口。2022年底前,各县(市、区)拥有 1 个以上建筑垃圾处置设施,2025年底前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省生态环境厅、省 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统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 处置设施,建立涉疫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平战”快转机制,提 升应急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 委参与)

7. 推进处置设施提档升级。按照“排放清洁、技术先进、外观美丽、管理规范”要求,整合一批规模小、负荷低、附加值低的综合利用项目,淘汰技术装备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到 2025 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提档升级完成率达 50%,培育打造 10 家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跑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快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一批老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升焚烧装备对垃圾特性的适应性、长期运行的可靠性、污染控制的稳定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装备水平全国领先。(省建设厅负责)

8. 开展固体废物环境清理整治。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治 理行动,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填埋场“一场一策”治理方案,发布 填埋场封场后评价规范,到 2025 年,基本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任务。开展历史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对堆放量较大、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的进行生态修复。(省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正规填埋场(倾倒点)和非正规回收、利用、处置点排查清理和长效监管机制, 开展动态排查与分类整治,有效消除污染隐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参与)深入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严控塑料垃圾进入水域,推进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漂行动,解决塑料垃圾污染问题。(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体系化,提升收集运输能力

9.健全危险废物专业化收运体系。推动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台提质扩面,提升收运平台规范化和标准化运营水平。覆盖范围向实验室、汽修行业等扩展延伸,到 2022 年,实现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运覆盖率 100%。完善“小箱进大箱”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推行分级转运,建立健全与疫情响应级别相适应的涉疫废物应急收集运输响应机制,强化涉疫废物应急运输能力保障,确保医疗废物、涉疫废物及时收运。(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推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收运“三网 融合”。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整合 现有收运平台、分拣中心和交投网点,加快构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回收生活垃圾和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际需求 的收运体系。2022 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 1 个一般工业固废收运平台或生活源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到 2025 年,统一收运体系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实现精准化源头分类、专业 化二次分拣、智能化高效清运、最大化资源利用。(省生态环境 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固体废物收 集体系,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到2025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 85%以上,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社参与)

(五)坚持数字化,提升整体实战能力

12. 迭代升级和融合贯通数字化监管平台。持续迭代“无废城市在线应用”,积极探索开发相关模型算法,提升应用智治能力。开发上线涉疫废物监管、废旧家电拆解等模块,制定“无废城市在线”数字化应用标准,实现五大类固体废物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主平台和子模块高效协同、省市县三级贯通,提升系统实战实用功能。深化“无废指数”研究,加快形成更科学、更具代表性的“无废城市”建设水平智能评价体系。升级“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全面应用“浙固码”、打造浙固链,实行“产生赋码、转移扫码、处置销码”。深度对接“浙运安”、“浙里净”,聚焦固体废物“底数、流向”两个风险点,抓住“时间、数量”两个关键点,强化物联感知,依托生态环境大脑,建立固体废物治理模型库、算法库、知识库、规则库,开展多源数据分析和模式计算,探 索开发固体废物审批智能速办、产运处风险预警等应用场景。扩大生活垃圾闭环监管场景应用覆盖面,建成建筑垃圾数字化 监管场景,到2025年,“浙固码”应用实现联网企业智能化动态全覆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 体系,固体废物数字化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 建设厅共同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六)坚持精准化,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13.  强化固体废物监管执法。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在信用、税收、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惩戒,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高压震慑态势。开展覆盖 11 个设区市的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环保信用管理。加快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参与)

(七)坚持集成化,提升综合支撑能力

14. 强化法规和政策支撑。修订《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无废城市”理念融入立法原则,将成熟的工作举措固化为法律规定,提升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法治化水平。鼓励各地开拓创新、探索实践,因地制宜出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塑料制品等固体废物治理法规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发布低价值可回收物名录,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深化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再生资源绿色采购等制度创新,提高综合管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加大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科技投入、技术推广、模式创新,推动企业、 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协同技术攻关,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废盐等资源化等方面取得关键性技术突破,以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尖兵”“领雁”研发攻关项目为载体,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研究。探索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体化协同治理解决方案。加快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级评价等系列标准,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制度标准体系。(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市场和资金支撑。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鼓励各类市 场主体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渠道,吸引 国有和民营龙头企业加大固体废物治理投入,保障固体废物集 中处置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 环境厅参与)落实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税收、价 格和收费等政策,加快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突 出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建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动 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 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 持力度。在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全面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 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生态 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八)坚持多元化,提升社会参与能力

17. 高标准打造“无废亚运”。将“无废城市”建设理念融入亚运会筹备、举办和赛后利用的全过程、各领域和各环节。统筹“无废亚运”与固体废物管理,各类固体废物能减尽减,办会物资可用尽用。构建亚运会固体废物减量工作体系,全民参与行动体系和数字化评价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赛事”实施指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8. 积极营造全民参与氛围。传播“无废”理念,提升“无废城市”建设巡礼品牌影响力,加强主流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互动, 形成立体宣传体系。培育“无废文化”,将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内容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引导和激励企业和单位践行“无废”理念,激发技术和模式创新,每年面向社会评选和公布一批最佳实践案例,颁发“清源杯”。鼓励使用资源循环化利用的再生制品,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将“无废细胞”建设融入绿色低碳示范创建体系, 积极推动工厂(集团)、园区、学校、机关、社区、乡村、家庭、医院、景区、饭店、场馆、工地和快递驿站等开展建设,建成“无废细胞”的单位允许使用浙江省“无废城市”LOGO 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全社会影响力,到2025 年,累计建设10000 个左右“无废细胞”。(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省机关事务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无废城市”建设主体,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推进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依托“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协同各相关部门抓好“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强化政策、资金和技术等供给。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领域任务实施监督指导。每年年底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总结,并于次年 1月底前报送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编制方案。各设区市要贯彻《国家方案》和本 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行业特色和产业特点,坚持问题导向、 目标引领,认真编制本地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立 目标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列出时间表、画 出作战图,落实落细举措,定期自查评估,有力有序推进全域“无 废城市”建设。

(三)严格考核评估。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纳入 美丽浙江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省生态环境厅会同 省级相关部门依据《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和《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与评估细则》,每年组织综合 评估。依据综合评估结果,省级财政对首次通过评估或升“星” 的设区市、县(市、区)予以适当奖补,对出现降“星”或撤“星” 的,按有关规定回扣奖补资金。鼓励各地出台奖励政策,激励 企业和公众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全域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参与)

附:

1.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

2.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


附1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规范“无废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市县申报、核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 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 增效的内在要求,是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数字赋能、多跨协同,多元参与、联治共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专班”)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建设工作,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美丽办”)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应加强对“无废城市”建设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相应专班,建 立工作机制,编制“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立目标清单、 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抓 好任务分解和措施落实。

第六条 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美丽办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迭代开发“无废城市在线应用”, 形成多跨协同、上下贯通的固体废物治理体系,提升固体废物整体智治水平。

各市、县(市、区)应通过“无废城市在线应用”平台填报 指标数据,开展日常监管与调度。

第三章    市县申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可于每年 3月底前向省美丽办提出上一年度“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申请,其 中县(市、区)应通过设区市初审后提出申请:

(一)制定全域“无废城市”实施方案并已发布;

(二)相关制度得到严格落实,省专班各成员单位的“无废城市”年度工作计划与应急任务、信息调度机制、宣贯推介机制、 联防联控机制等按要求有效开展。

第八条 申报自然年存在下列情况不得申报:

(一)发生涉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污染事件,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否定的;

(二)在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委生态环境保 护督察等省级以上督察检查中,发现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 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

(三)被中央媒体或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涉固体废物环境信访举报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 低于 95%的;

(五)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固体废物 环境违法案件及固体废物管理党风廉政出现问题且性质严重、 影响恶劣的;

(六)上一年度评估过程中出现材料造假或反馈整改问题 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九条 申报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函和工作报告;

(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第七条、 第八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无废城市”建设各项指标年度目标 完成情况,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完成情况;

(三)申报自然年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 佐证材料;

(四)县(市、区)申报应提供设区市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设区市应对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及时组织拟申报的县(市、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初审,并提出书 面初审意见。

第四章   核查评估

第十一条 依据《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采用定量和定性结合的方法对各市、县(市、区)申报进 行核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 评价体系四部分,总分为150 分。

第十二条 省美丽办组织省专班成员单位对申报地区开展核查评估,评估程序包括专家审查、现场核查、满意度调查和 部门联审等。

(一)专家审查和部门联审主要包括: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废城市”建设模式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等;

(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涉及固体废物督察、信访等问 题整改落实情况;专家审查和部门联审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等;

(三)满意度调查委托省民调中心开展。

第十三条 核查评估结果根据综合分(S)设三星、四星和五星三个等级:100≤S<120 分为三星级,120≤S<140 分为四星级,S≥140 分为五星级。

第十四条 核查评估中发现申报市县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

件的或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省美丽办将终止核查评估。对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设区市初审意见严重失实等情况的,予以 通报批评并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省美丽办组织省专班成员单位对核查评估结果进行集体审议或书面征求意见;审议通过或征求意见无异议的, 予以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公布。

第十六条 已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的市、县(市、区) 不申请提升星级的,每年应对照《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进行自查,编制年度“无废城市”建设自查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 3 月底前报省美丽办。对申请提升星级的,按首次申报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考核,并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

第十八条 已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的市、县(市、区) 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省美丽办将预警,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省美丽办将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

第十九条 核查评估人员在市县申请、核查评估等工作中, 不得透露工作秘密,严格落实廉洁自律责任,自觉遵守相关程序和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指标和评估细则由省美丽办制定发布,并根据国家“无废城市”最新指标及各 地实施情况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美丽办负责解释。


附2

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估细则(满分 150 分)




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一、指标体系

  1. 1.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年度增长率

(1) 指标解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指纳入辖区内产生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该指标是用于促进全面降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2)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增加值;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年度增长率(%)=(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上一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上一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统计主管部门;其中,2022 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环境统计口径,2023年起按“无废城市在线应用”数据。

  1. 1.1.2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年度增长率

(1)指标解释: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指纳入辖区内产生企业, 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该指标是用于促进全面降低工业危险废物源头产生强度的综合性指标。

(2)计算方法: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工业增加值;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年度增长率(%)=(当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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