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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危废技术网 2022-10-2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53号)要求,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危险废物“趋零填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危险废物“趋零填埋”,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锚定“两个先行”,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以焚烧灰渣、废盐资源化为突破口,打通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通道,落实产生者源头减量、减容、减害等预处理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标准、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2024年底前,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焚烧灰渣、废盐等大宗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填埋比控制在5%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废源头增量。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加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非填埋处置可行性分析,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量大且需填埋处置的工业建设项目上马。大力推动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较大的企业开展减量化清洁生产。以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染料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为重点,落实高盐废水分类收集、提盐后分质预处理,降低废杂盐产生量和危害性,满足资源化利用需求。巩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增长”成果,推动老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炉型改造、工艺优化和技术升级,从源头有效控制焚烧飞灰增长,到2025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平均产灰比控制在3.5%。

(二)分类明确资源化利用路径。对焚烧灰渣,以水泥窑协同处理为主要模式,稳步推进高温熔融、高温烧结和低温热分解等新处理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要求。对工业废盐、焚烧飞灰水洗产生的废盐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参照《浙江省副产盐资源化利用指导控制指标(试行)》进行预处理。鼓励氯碱、联碱、合成氨等在产企业配套建设废盐精制除杂等预处理设施,协同利用满足使用要求的废盐。

( 三 ) 加 快 提 升 资 源 化 利 用 能 力 。鼓 励 经 营 范 围 中 有“772-002-18、772-003-18、772-004-18”的现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进行适配改造协同处理焚烧灰渣。杭州市、金华市和衢州市要加快提升现有水泥窑设施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的能力,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和台州市要推动建设水洗预处理、高温熔融、低温热分解或高温烧结处理设施,2024年底前,全省焚烧灰渣年资源化利用能力不低于120万吨。杭州市、绍兴市、衢州市和台州市要加快推动氯碱、联碱、合成氨生产企业协同处理废盐或建设集中预处理废盐项目,2024年底前,全省新增废盐年集中预处理、协同处理能力30万吨。

(四)统筹优化填埋资源配置。原则上,各地不再规划新建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已列入规划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项目,应当重新评估建设必要性,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现役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应统筹用于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兜底保障,逐步减少可利用危险废物入场填埋。

(五)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坚持稳中求进,坚决防止“一刀切”,在新建资源化利用项目安全稳定运行之前,不得封闭停用原填埋设施,确保“趋零填埋”推进平稳有序。积极稳妥推进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新技术工程试点,严防不满足无害化要求的“伪资源化”项目建设。督促危险废物集中预处理、集中利用单位建立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加强水洗飞灰、精制废盐等预处理产物检测和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副产品危险废物属性判定和流向监管,严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企标或团标名义逃避危险废物处置责任,严厉查处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将危险废物“趋零填埋”攻坚纳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内容,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强化部署落实、调度跟踪、分析研判,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市要认真编制本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对照我厅下达的分年度目标,积极谋划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重大项目,明确实现“趋零填埋”目标的废物清单、企业清单、项目清单和分阶段减量化、资源化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将方案上报我厅。

(三)严格考评奖惩。将危险废物“趋零填埋”攻坚情况纳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无废指数、无废工厂等评价体系,严格考评奖惩。对主动承担集中预处理、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为全省实现“趋零填埋”目标作出贡献的,将予以考评加分和资金倾斜。对推进攻坚任务严重滞后、违规干预危险废物合法跨市转移等问题予以通报。

(四)强化帮扶指导。组建省级攻坚行动专家组,推进废盐资源化科研课题研究和工程示范,加快制订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为各市提供帮扶指导。各市应充分发挥属地技术机构和专家团队力量,加强对重点企业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提供技术保障支撑。对焚烧灰渣、废盐资源化重大项目,要列入当地“无废城市”重点项目,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能耗、土地指标等要素保障。

附件:

1.各市危险废物“趋零填埋”计划表

2.危险废物填埋比核算方法

3.浙江省副产盐资源化利用指导控制指标(试行)


附件1
各市危险废物趋零填埋计划表


附件2
险废物填埋比核算方法
、核算公式
填埋比=填埋处置量/危险废物产生总量×100%

(一)填埋处置量=企业自建填埋场处置量+转移填埋处置量;

其中,对省内跨市转移废盐、焚烧灰渣等危险废物进行集中预处理或利用的,预处理或利用过程中产生需填埋危险废物的,填埋量(T间接 )计入移出地填埋处置量,计算公式如下:

T0为某接受地的废盐、焚烧灰渣等危险废物集中预处理或利用企业A,集中预处理或利用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填埋总量;Ti为移出地跨市转移至A企业的危险废物折算填埋量。

C0A企业总利用危险废物量,Ci为移出地跨市转移至A企业的危险废物量。

(二)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当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不含医疗废物)

二、数据来源

通过危险废物在线数字化场景汇总分析。发现应计入填埋处置量而未计入的,按未计入填埋量×10”计入当年度填埋比核算。


附件3
江省副产盐资源化利用指导控制指标(试行)
规范浙江省副产盐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现就可用作副产品的工业废盐、灰渣水洗废盐,明确有关控制指标和限值如下:

注:
1.资源化利用去向对盐主成分不做特殊要求的,副产盐质量分数可以按混盐计,但混盐质量分数应满足本表要求。
2.资源化利用产品应满足相应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使用相关要求。
3.本表中未涉及的指标,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列标准要求。
4.对于液态产品的指标限值按其含固量进行折算

(文有删减)

转自: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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