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夯实责任、精心组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及时、规范、有效、安全处置,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1.加强源头分类。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分类,建立分类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分类收集流程。完善各类医疗废弃物收集容器、运送工具、贮存场所。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弃物。医疗机构内要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鼓励医疗机构内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2.夯实各方管理责任。强化医疗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科室及相应职责,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发挥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以及质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作用。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负责指导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1.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旗县(市)。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2.加强集中处置工作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和专业人员,对医疗废物应收尽收,不得选择性收集医疗废物,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疾病传播、污染环境。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旗县人民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2天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严禁医疗废物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强化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产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暂存工作,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应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内输液瓶(袋)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做好的收集和暂存工作流程,并集中移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同时做好输液瓶(袋)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各盟市统筹布局至少1家回收企业、1家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不具备条件建立回收、利用企业的盟市,可由毗邻城市的企业延伸覆盖。明确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明确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回收利用企业应强化现场交接、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环境管理,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内输液瓶(袋)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要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自治区工信厅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信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盟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696号)推进建设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牵头,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推进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牵头,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参与)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做好相关标准规范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网信办、公安厅参与)
(五)开展总结评估。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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