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推动构建危险废物监管网络,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9〕18号)、《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监管对象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规则统一、执法公正。
公开透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行政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
分级分类。根据行业、产废情况和风险程度等,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频次、内容和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科学高效。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动监管创新,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二、监管对象与范围
(一)监管对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监管范围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已投入运行或拟终止经营的涉危险废物单位以及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落实相关审批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许可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有关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监管方式与内容
(一)监管与日常工作结合
对涉危险废物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环境领域专项行动或督导帮扶、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审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核查等相关检查执法工作,均属于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应将有关内容纳入。
(二)严格分级分类监管
危险废物日常监管按照涉危险废物单位分级分类方法(附件)将其监管等级划分为一级重点监管单位、一级一般监管单位、二级监管单位、三级监管单位;单位类型区分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处理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单位。严格按照被监管单位所属级别以及类别,落实日常监管要求,实现规范化精细化全过程监管。一级重点监管单位和一级一般监管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同时根据被监管单位的环境守法情况、生产工艺等确定强化监管单位、特殊监管单位以及监管“白名单”。
(三)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归纳总结申报期内危险废物有关情况,并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其中一级重点监管单位、一级一般监管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二级监管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报;三级监管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报。
(四)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审核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在线填报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核,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较上年度发生变化的或行业内对比存在差异的,应调取环评资料进行核对,有必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对年度内多次变更管理计划的产生单位,除严格审核外,还应将相关情况纳入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内容。
(五)持续推进涉危险废物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涉危险废物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其中一级重点监管单位每季度自查不少于2次,一级一般监管单位每季度自查不少于1次,二级监管单位每半年自查不少于1次,三级监管单位每年自查不少于1次。各单位应将自查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同时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还应纳入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内容。
(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综合评估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中完成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正式证期满前6个月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评估。针对经营单位持证期间,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二次固废产生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处置利用设施负荷率;转移计划执行率;转入危险废物处理率等进行系统评估。通过评估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换证不进行现场核查,评估的处置利用设施负荷率、转移计划执行率、转入危险废物处理率作为换证核准依据。
(七)全面开展信息化监管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一级监管单位应每日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中录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经营等有关台账信息,二级、三级监管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及时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中录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经营等有关台账信息。涉危险废物单位分级分步使用电子标签,一级监管单位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使用电子标签,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电子标签使用全覆盖。一级监管单位需安装智能磅秤和视频监控,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追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的监管行为,全部纳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执法人员应现场录入检查信息,并由被检单位在平台中进行确认。因条件限制无法现场录入的,应填写纸质版检查表,并在检查发生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表扫描件上传,完成检查信息录入。
在危险废物监管中进行第三方检测、审计的,应在检测、审计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审计结果录入平台。
(八)试点开展远程监管
一级监管单位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开展远程监管,二级、三级监管单位试点开展远程监管。开展远程监管的单位应在厂区内涉危险废物关键点位(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出入口、贮存库出入口、处置利用设施、产废点、磅秤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应当覆盖涉危险废物全过程,并与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联网。视频文件由被监管单位保存,应保持视频记录连贯完整,不得拼接、剪辑、编辑,保存时限不少于3年。同时充分运用自动监测系统、电力数据监控平台等监察执法平台,对接交通部门危险品运输监控数据,配合无人机、遥感等远程手段,实现远程实时监控。
(九)推行强化监管和特殊监管
对于发生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上年度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黑名单企业或其他需要进行强化监管情形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强化监管范围。强化监管期间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情况确定监管频次、方式以及纳入强化监管时限。
低温裂解处理危险废物单位、水泥窑协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以及采用目前无相关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的新工艺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处理单位、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除执行分级监管外还应纳入特殊监管范围。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特殊监管单位制定专项监管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执行特殊监管时限为2年,2年后根据监管情况确定是否解除特殊监管。
(十)建立监管“白名单”
连续3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分高于90分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级、二级监管单位,连续2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分高于90分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的三级监管单位,纳入监管“白名单”管理。纳入监管“白名单”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时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免除市州意见征询环节。“白名单”企业出现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分低于90分、被评为环保风险及以下等次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违法行为一项的,立即移出“白名单”管理。
(十一)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抽查制度
在相关单位获得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其实际发生转移时,按批次对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类别、成分、数量、重点重金属含量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等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审计机构共同参与。
省生态环境厅抽查比例不低于已批准转移计划总数的5%。其中单计划许可总量大于5000吨的必检,若大于5000吨的计划数超出计划总数的2%,则按计划总数2%进行抽取。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抽查比例不低于已批准转移计划批次总数的20%。其中单计划许可总量大于3000吨的必检,若大于3000吨的计划数超出计划总数的10%,则按计划总数10%进行抽取。所在辖区内抽查数不足10的,按10个进行抽查;获得许可的转移计划数不足10个的,全部进行检查。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核实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许可证信息、管理计划以及申报登记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代码、规模、范围等。实际转移前临时变更管理计划或变更内容差异较大(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产生类别增加、单个代码产生量变化超出20%的、委外处置利用变更为自行处置利用的)的产生单位,应进行现场核实。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对辖区内实际发生的危险废物省内转移行为,按批次进行不少于5次抽查,实际转移批次不足5次的,全部进行检查。检查中涉及跨市转移的,可与相关市州进行联合监管。
(十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检查中发现危险废物非法利用处置、非法转移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抽调环境执法、固废管理、环境监测等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全链条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严肃查处。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实际转移危险废物与计划不符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篡改危险废物代码的,将危险废物交由无法定资质单位处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文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危险废物退运机制
在转移监管中,发现实际转移危险废物类别与计划不符、规模超出许可量或成分超过限制要求的,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将该批次危险废物全部退运;拒不退运的,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代为处置。涉及跨省转移的,在检查发生5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终止相关批次转移计划后,再执行退运程序。
(十五)压实工业园区监管责任
涉危险废物园区应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园区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对园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自行处置利用进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园区管理部门将园区内涉危险废物单位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录入湖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园区内出现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或连续2年规范化管理评估不达标企业的,对相应园区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限期整改,并纳入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五好园区、绿色园区等评价。涉危险废物园区应建设危险废物进出园区监控设施,对园区内危险废物出入严格管控。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内容和进度安排,落实责任,统筹推动本地区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与监督帮扶,确保监管取得成效。
(二)厘清监管事权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单位负监管职责。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由固废管理部门牵头汇总,环保督察、环境执法、固废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
(三)建立监管考核机制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评,自评应包含生态环境各部门落实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情况。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等考核督查范围。
(四)充分运用第三方技术支撑
在监管中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现有环境监测能力,因技术原因确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的,可依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并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其进行监测质量控制与监管。在监管中,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别鉴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被检查单位经营、转移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五)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执法、固废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环境监测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培训与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库、危险废物鉴别鉴定专家库,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技术支撑。
(六)强化信息报告、共享制度
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严重影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非法处置、非法转移、超范围经营等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市州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省、市应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执法、应急等部门及时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及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固废管理部门。
(七)强化监管结果运用
针对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单位,由监管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限批等情形的,依法严格执行限批措施。被监管单位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点对点、豁免单位)的,在整改完成前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和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申请;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连续2次监管出现同一问题的被监管单位,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纳入当年度环保信用评价,并对所在园区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其在限制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延长限制期,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含利用)、非法转移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法人以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有关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八)严肃危险废物监管纪律
各级监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隐瞒包庇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