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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吨“毒水”倒进排水口 检察机关: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危废技术网 2022-12-26
 
文章转自
哈尔滨日报
                       

“故意污染滩涂,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除了要承担民法典中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当地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平房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排放的“污染物”已汇入马家沟,流入松花江

12月19日,平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线上开庭审理,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成员出庭支持起诉。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庭表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平房区检察院主张的后续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市民曹某某在从事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运输过程中,为了一己私利,私自将近7吨有毒的危废乳化液分多次倾倒在平房区银河路附近的排水口内,致使危险废物经黎明沟汇入马家沟,最终流入松花江,对流经区域造成一定程度的水质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经鉴定,被污染的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00390.24元。


平房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曹某某向河中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水资源遭到破坏,在其进行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后未及时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

随后,检察官赶赴倾倒危险废物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详细了解水流污染状况,第一时间与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平房分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水资源修复方案,并邀请专家对水资源破坏情况进行鉴定,商讨后续修复治理方案及措施,尽快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被判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0万余元

经审查,平房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曹某某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曹某某向河流中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起诉意见和出庭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某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100390.24元。最终,平房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平房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以来,哈市检察机关通过持续抓好“黑臭水体污染治理公益保护”监督专项活动、加大自行排查线索力度、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等方式高质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着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污染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请求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地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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