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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危废技术网 2023-02-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显著提升,有效防范了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按照《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试点期间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试点单位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延期材料,我局将依法依规对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换发证期间,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

三、有意向参加本次试点工作的新增试点单位,应于2023年2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发送至gutichu@tj.gov.cn,过期不再受理报名申请,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本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023年1月17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王岳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试点单位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信息

试点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在天津市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应包括试点单位介绍、开展试点工作的优势、转运车辆、人员配备及相关培训安排等。

三、实施方案

试点单位应对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情况分别介绍。

(一)集中转运点

集中转运点单位信息、包装贮存和转运方案、运输单位信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协议、环评批复文件、目前建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集中转运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二)收集网点

收集网点清单(表格形式,包括序号、所属行政区、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张现场照片)、收集和转运方案、各收集网点的改造或建设情况、贮存和运输情况等。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以下简称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及耐腐蚀包装容器,贮存废铅蓄电池数量不超过3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收集网点贮存废铅蓄电池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四、其他要求

1.试点单位应报送自建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管理制度等。

2.收集网点现场照片要求:彩色照片3张,分别为门店正门、废铅蓄电池贮存区域、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盛装容器照片。


转自: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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