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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的通告​

危废技术网 2023-05-24
 
文章转自


黑龙江生态环境厅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斩断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链条,打压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多发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均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单位,应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
三、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的单位或个人,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的单位或个人,须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要求。
五、无资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的,或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适用行政拘留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敦促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
七、禁止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八、禁止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九、禁止出具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行为。
十、禁止修改量程、故意错误标定、更换水样等常规以及利用虚拟软件、加装电阻等专业化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禁止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十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黑龙江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黑环规〔2020〕2号)相关规定给予举报成功者相应奖励。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部门:12369
公安部门:110
检察机关:12309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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