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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危废转入!南京立法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

危废技术网 2023-06-26
 
文章转自


现代快报网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风险防控的科学研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6月20日到21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依托南京都市圈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开展“解剖式”调查研究

条例修订草案在4月26日召开的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首次审议。分组讨论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60余条审议意见。首次审议后,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同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内容开展“解剖式”调查研究。

第一时间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南京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听取南京环保产业协会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各环节企业意见;前往六合区实地调研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并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召开部门论证会专题研究监管职责分工;召开生态环保、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论证会,探讨重点、难点以及核心制度设计。

“我们之所以邀请这么多专家、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民众为条例修订草案进行把脉定向,其目的就是要确保制定出台的条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特色。”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珍祥说。

强化南京都市圈协同协作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7章共61条。

整个修订过程中,南京明确条例是实施性法规,与固废法篇章结构保持一致,重在落实、细化,避免照搬照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问题深入调研,增强制度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总结实践经验,体现地方亮点特色;把牢合法性底线,平衡权利义务,监管与服务并重。

在整体定位和适用范围方面,立法减少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加强了立法衔接,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特定类型固体废物作出指引性规定。

在职责分工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分工主管的监管体系。第五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生态环境等20多个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了基层政府的法定职责,从而构建了上下贯通、左右相连、条块结合的管理体系。

在协同协作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整合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协同协作机制。强化了行政部门间工作协同,在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对于“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责任。强化了公检法司协作,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出规定。同时强化了南京都市圈的协同协作,进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

堵住排污漏洞,打造监管闭环

在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方面,为了减少企业信息“多头报”“重复报”现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部门共建、信息共享、社会共用”,在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提升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各类信息。

在固废监管要求方面,为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准确界定相关主体责任、增强条例可操作性,条例对重点制度加以调整完善,压实受托方责任,明确规定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应当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履行核实、告知、报告义务,从而堵住排污漏洞,打造监管闭环。

同时规定“依托南京都市圈合作机制和常态化协调协商机制”,推动“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同时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市进行贮存、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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