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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 关于危废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危废技术网 2019-12-24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要求,现发布烟台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建设思路

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配置,合理布局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建设基本匹配烟台市实际产废情况,坚持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烟台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

“十三五”规划项目建设情况

根据鲁环发〔2019〕113号,对于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要限期完成,尚未开工的不再硬性要求按规划实施。截至2019年10月底,已建成29个,在建1个(危险废物填埋场,规模1万吨/年)。全市规划外建成项目2个(自利用),在建项目1个(水泥窑协同处置,规模10万吨/年)。

烟台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现有处置利用能力

一、产生情况

根据2018年危险废物申报数据,烟台市共产生30大类危险废物约293万吨,其中产生量最大的为黄金冶炼含氰尾渣(HW33),占产废总量的78%;共9大类危险废物年产废量1万吨以上,占产废总量的98%。从贮存量看,含氰尾渣贮存量大,约占到总贮存量的99%。(详见下表,为方便查阅,所有数据取整)

上述废物中,需焚烧处置的约为6万吨,需填埋处置的约为9万吨。

二、现有处置利用能力

烟台市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信息可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下表处置能力包含产废单位自建项目、在建项目、已建成尚未取得许可证项目。

三、处置利用能力缺口

对比烟台市产废情况及处置利用能力,焚烧、水泥窑(不包括协同处置含氰尾渣)的处置能力基本与烟台市产废规模相匹配、集中填埋能力略低于产废规模。利用类项目,废油再生能力已远超烟台市产废规模。

工作方向和要求

一、省、市的工作政策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以含氰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含氰尾渣、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含氰尾渣产生量集中的烟台市,应实现含氰尾渣产生量和利用处置能力的平衡,到“十三五”末,做到含氰尾渣处置“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鼓励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飞灰利用处置项目建设。《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烟政办发[2018]28号):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对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以优化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匹配烟台市产废规模为主,原则上不建设与烟台市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关或以外地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设施。

二、其他有关要求

1、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大型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

2、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拟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应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号)等政策要求;拟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点应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73号)等政策的要求。

3、拟上项目须采用先进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拟上项目应优先采用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上述《目录》未提及的,拟上项目应采用业内领先的处理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新建填埋设施应确保符合最新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集中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其技术优先采用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

4、专业化管理拟上项目应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

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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