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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废止的通知

危废技术网 2021-01-1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我省地处京畿重地,生态环境敏感。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协同 发展进程的加快,2022 年冬奥会举办日期的临近,特别是雄安新 区战略发展规划的实施,对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提出了 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 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有效防范固体 (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制度。

跨省转移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以及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要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一律 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治污染环 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跨省 转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和污染土壤等。 

二、从严把控危险废物跨省转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 贯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 废物转移至我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要对照“河北省固体 (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附件),从严核查跨省转入申请。 
(一)雄安新区和张家口冬奥区属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环境 敏感区,为有效防控环境污染风险,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两区 及周边管控区,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位于京津冀腹地的 廊坊市“北三县”、秦皇岛市和省会石家庄市,不得接收以焚烧、 干化、物化、填埋等处置方式的外省危险废物转入;其他市辖区 域,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目前以处置利用外省危险废物为 主的现有企业要逐年减量,特别是利用价值低、次生固废产生量 大的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核准经营规模的 30%。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接收外省危险废物: 
1.企业规划建设环评文件明确危险废物来源于省内的;
2.企业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或超出其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范围 的;
3.企业被责令停产、或查处问题整改期间的;
4.特殊时段采取错峰、限产等管控措施的;
5.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含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偏高的;
6.拟转入危险废物中属于表面处理废物、废乳化液、废无机 酸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的。 
(三)对于具备条件接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相关市、县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接收单位 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级生态环境局不得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见:
1.近一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 
2.申请材料描述不清或弄虚作假的;
3.危险废物经营记录不全,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种类、数量、去向的;
4.厂内贮存危险废物量超过该企业 15 天处置能力的。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新批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企业,要以利用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 不得接收外省危险废物转入,避免长途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切实加强危废转移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 根据《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 函〔2018〕248 号)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跨省 - 4 - 转移具体要求,并加强监管防范环境风险。同时将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作为日常监管和环境执法的重点。收到危险废物产 生单位的转移信息后,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转移 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转移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转移申报材料和 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等依法组织转移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 现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转移, 并进行查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近两年跨 省转移特别是跨省转入危废处置利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一旦发 现接收单位存在环境风险和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严肃查处。有关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 厅。 

附件: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申请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 年 12 月 4 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冀环土壤〔2018〕82 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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