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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背景下危废企业的挑战与应对策

危废技术网 2022-05-13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发布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创新性地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气候的优化配置问题,并提出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补充性碳交易市场机制。2020年,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被多次提及,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1月发布,电力行业于2021年正式启动第一个履约周期。

未来,随着全国碳排放管理的进一步深入、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国家的碳排放管理将对危废行业带来更大的影响。危废处理虽然会排放一定二氧化碳,但可以达到节能减排、废物利用的目的。因此,如何界定危废处理的碳排放量和碳减排量、发挥危废处理在碳排放管理中的优势、把握碳排放背景下的机会,是危废处理企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背景

1.1 我国碳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和规模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t二氧化碳当量且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企业将被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目前,我国仅有发电行业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市场最终将涵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高排放行业。

全国7个试点分别对碳排放管理覆盖范围进行了规定。2020年,全国7个试点累计碳成交量为5784.26万t,累计成交金额为15.96亿元,成交均价为27.59元/t。未来10年内,我国碳成交均价整体会呈现缓慢上升的态势,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同时避免企业成本大幅增长,影响经营。

1.2 碳排放权配额分配

目前,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分为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其中,免费分配额核算有两种方法,即历史法(以过去一年或多年排放总量的数据作为排放核算的基数)和基准法(基于行业的排放标杆进行分配)。目前,深圳市采用历史法对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分配。历史法下,历史排放越多,碳排放配额越高,大大影响了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容易出现“鞭打快牛” 的情况。当前,由于监管部门经验不足,市场不够完善,因此各试点暂时采用历史法核算,而后会逐步向基准法发展;有偿分配部分则在碳交易市场进行拍卖或由主管部门定价出售。

无论是配额还是碳减排量,本质都是大宗商品,要关注成本。按深圳市相关管理办法,下一年管控企业分配到的碳排放权免费配额为前一年的97%。这种以免费为主的分配方式是暂时的,将会逐渐向部分有偿、全部有偿发展。这说明碳排放权的采购成本会逐渐上升。 

1.3 碳减排机制

我国最主要的碳减排机制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除此之外,国内还有森林碳汇、碳普惠等,其中能广泛适用于各管控企业的就是 CCER。截至202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示的CCER审定项目累计2871个,备案项目有861个,进行减排量备案的项目有254个。由于CCER 减排信用与碳市场配额具有同质性(1t配额=1tCCER),碳市场主管部门又允许控排主体用一定比例的CCER抵消其配额缺口,这就为减排项目业主的CCER人为地创造了一种需求。这使得项目业主因自身的减排行为可以在碳市场中获益,形成良性循环。

数据显示,作为国际知名电动汽车企业,特斯拉2020年净利润约为7.21亿美元,但出售碳排放额度所得收入远高于其净利润,高达14亿美元。在碳市场越来越活跃的当下,碳交易不仅能够为可再生能源行业带来不菲收入,也将对高碳排放行业造成一定的刺激,进一步推动能源企业朝清洁低碳方向转型。

危废处置行业减排可行性

2.1 危废行业碳排放现状

危废处置分为危废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置两条路线。资源化处置主要集中于金属、废有机溶剂、废酸废碱、废油和电子废物等方面的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主要有固化、焚烧、填埋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目前,核算一个减排项目的碳减排量时,常用该项目碳排放量和传统高能耗工艺的碳排放量做比较,其差值为项目碳减排量。因此,资源化工艺与碳中和思路高度协同,具有很高的建设价值。

2.2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

目前,大部分CCER方法学是参考CDM项目方法学制定的,为确保 CCER项目的环境效益,要建立一套有效、透明和可操作的CCER方法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发布的12批方法学清单中,真正涉及危废处理的碳减排方法学仅有1项,即《电子垃圾回收与再利用》(CMS-073-V01)。该方法学主要涉及电子废弃物中各材料的资源化处理,使用原生材料生产金属、塑料等产品和使用从电子废弃物回收的材料生产相同产品的能耗之差即为该方法学涉及的减排量,与危废处理业务中的铜盐、塑料等回收工艺相关。虽然其他方法学与危废处理重叠,但危废处理危害性远大于普通废物,相应的减排量应当更高。所以,危废处理减排可参考的方法论领域有待探索。

碳中和下的对策

对于危废处置行业而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响应相关政策,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的基础上,提前布局,抓住机遇。

3.1 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适用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

危废处置行业能耗一般会高于其他行业。危废处置旨在限制、消除危废对环境的影响,若由一般方法进行碳排放权额度分配,则显得太过片面。危废产生量和种类随前端工业企业的发展而变化,若按照历史法对危废处理企业进行碳排放分配,则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律,也难以满足上游企业的废物处理需求。企业应与有关部门协调,更新分配办法,争取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为基准分配碳排放权。

3.2 联合高校与专业机构,建立相关方法学,培养相关人才

危废行业目前尚未纳入碳交易市场相关方案,CCER中适用的方法学有限。目前主要的方法学都是企业与高校合作编写,建议企业与高校或专业机构合作,寻找或建立相关方法学,根据备案方法学申请CCER项目。而碳排放管理员人才培养计划也应当随之启动,使企业人员熟悉相关政策,提升业务能力,抓住时代机遇。

3.3 推进技术革新,加强资源化布局

危废资源化利用符合碳中和思路,提纯出的金属等材料可帮助企业节能减排。危废资源化的主要产物为金属等大宗商品,在碳中和的背景下可为企业节省成本。再生金属利用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碳排放量和污染水平。危废资源化将成为市场再生资源供应端的一部分,类似的相关再生金属需求将持续提升,催化前端产业布局的完善及规模扩张。建议加大技术投入,从铜冶炼协调处置切入全产业链布局,通过研究提高金属回收种类和品位。

3.4 尝试参与碳交易金融业务

目前,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纳入了近2500家排放企业,已经开始取得初步成效。在资金引入方面,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20年10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提出“鼓励企业和机构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在全国碳市场启动运行之际,该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开发碳金融活动,探索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设立碳市场有关的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及信贷上支持或引导资本市场投资践行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的投资理念,发挥环保企业的环境治理作用 。

参与“碳中和”能取得的效益

4.1 经济效益

碳达峰、碳中和概念提出的初期,企业必定面临运营成本增大的风险,但这也引导企业探索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这对企业未来成长有益。一旦成功申请 CCER 项目,则可将减排碳直接用于市场交易,获得收益。

4.2 社会效益

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积极行动,这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首先,作为管控单位,无论是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寻找建立方法论与基准线或其他相关规则,还是在碳市场开发探索,都能巩固企业的行业地位,占据先发优势;其次,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能提高企业在高校的知名度,与高校交流研讨也能为企业未来人才培养埋下种子;最后,通过工艺技术变革更新的清洁生产项目将会作为公益项目在社会上宣传,提高社会的认可度。 

4.3 环境效益

在碳达峰、碳中和提出之际,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坚持走在行业前沿,让环境朝有利于生产、生活和资源更新的方向发展。

结论

碳达峰与碳中和理念是我国“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时间内的重要政策导向,危废处置行业应当把握重点,有所作为。从近期来看,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新的较为适用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同时为环保行业其他企业立下标杆;联合高校和专业机构,建立相关方法学,培养相关人才,则可以将有效减排碳转化为利润。从长期来看,碳达峰和碳中和理念激励企业对技术工艺甚至是市场布局进行革新,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为了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远景目标,企业应从实际出发,走一条符合自身情况的低碳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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