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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废为何屡禁不止? 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有哪些?

危废技术网 2022-06-28
 

近日,国家最高法、司法部等先后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多个地方生态环境局也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导致环境污染的案例层出不穷。

从非法倾倒到非法处置 高额处置费让企业铤而走险

近日,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郑州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出击,迅速打掉一个非法倾倒铝灰渣团伙,查获涉案废铝灰1030吨,涉案车辆6台,圈定涉案嫌疑人10人。

2022年5月21日晚20时许,支队固化大队接线索举报:“有人要往黑山沟倾倒废铝灰渣!”。晚23时许,满载铝灰渣的车辆被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查处车辆4台涉案废铝灰120余吨。根据突击询问获得的线索,又迅速查获了车辆2台、废铝灰910吨。经初步调查,涉事人员对违法运输、倾倒铝灰渣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因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巨大,已触及“严重污染环境罪”,倾倒、处置人员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理;涉案单位或将面临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15日,江津警方成功侦破一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1月18日,江津警方接群众举报,称珞璜镇安溪河漂浮有大量油污,疑是珞璜工业园某企业偷排的废机油。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发现油污是经园区雨水管流入安溪河,锁定源头为园区某配件锻造厂生产车间。经查,该企业在车间违规私设暗管排放废机油到隔油池,再由隔油池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准确查清其犯罪事实后,专案组采取统一收网行动,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李某、叶某抓获。

此外,重庆警方联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四川警方大力配合下,成功侦破一起涉嘉陵江特大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查明涉案固体废物4.7万余吨、涉案金额800万元。

产废单位在申报危废过程中,还存在有意隐瞒实际产生量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22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常调阅晋江污染源视频监控平台,通过比对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削匀车间不同时段的视频监控,发现削匀皮屑储存量有明显变化,随即查阅当事人在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申报的危废产生记录,与视频监控不能匹配。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进行突击检查,经过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2021年3月至4月实际产生的削匀皮屑(属于HW21类危险废物)量高于在申报量,涉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

在处置环节,也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出现。东莞市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边角地块专项巡查行动时,接凤凰岗社区工作人员转来巡查情况,发现某小树林有一辆货车正在卸下大量疑似装有危险废物的铁桶,经调查,该危险废物处置站点由王某及王某某合伙经营,无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与自主验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废从贮存、运输、处置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无论是产废单位还是处置企业作为行为主体,更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据了解,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平均高达3000元/吨,面对高额处置费,让产废单位或没有处置资质的不法分子/企业不惜铤而走险,上述案例的违法人员,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加强监管力度,打造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一张网”

国家对危废的监管力度逐年升级,尤其在进入“十四五”后。

自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后,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进入“十四五”后,生态环境部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要求,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是什么,会判几年?

非法处置危险物,顾名思义是国家不允许,不被大家认可的事宜,作为社会一员,多做一些有意义,对社会有贡献的事。那么,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是什么,会判几年?非法处置危废达到什么程度会被判刑,会怎么处罚?

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是:非法处置危废物超过三吨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进而构成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是什么,会判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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