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六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因此,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