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征求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决定责任:下达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文件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