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落实《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等文件要求,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体系,我局印发了《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中环函〔2022〕270号)。现公开征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单位,请各镇街配合做好试点申请工作,鼓励、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试点。试点单位申请条件详见附件1,请有意向的单位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承诺书、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4楼2415室)。
附件:1.试点单位申请条件
2.试点申请流程图
3.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 点申请表
4.承诺书(模板)
5.XXX园区/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 转运试点实施方案(提纲)
6.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 点工作方案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素芬, 88228529)
附件1
试点单位申请条件
1、资格条件
(1)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控股公司、分公司等名义申请。
(2)申请综合试点的须是中山市内具备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经营资质的单位。
(3)申请园区试点的须获得园区管理主体或镇街人民政府同意。
(4)申请维修行试点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汽车“绿岛”环保共性产业园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b、具备废矿物油或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c、铅蓄电池生产单位。
(5)申请人近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2、人员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3、场所要求
试点单位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GB18597、GBZ1和GBZ2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域。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至少具备1个月以上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收集贮存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已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扩大规模时应充分考虑规模与贮存能力的匹配。
维修行试点中转点至少具备半个月以上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临时收集贮存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申请人须提供贮存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意向租赁合同。
附件2
试点申请流程图
附件3
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模板)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我公司已了解《中山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相关要求,我公司承诺申请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材料真实,且按要求做到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内容,若存在隐瞒或提交虚假资料,未达到工作方案要求等行为,贵局可取消我公司的试点资格,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XXX园区/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实施方案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理位置(经纬度)、占地及建筑面积、总投资及环保投资、经济技术指标、拟收集危险废物种类及规模、环评及排污许可情况、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的基本情况说明、试点申请条件和布局要求符合性说明,服务范围(如服务园区补充园区相关说明),运营团队及组织架构等
二、试点工作方案
(一)收集范围
(二)选址论证
(三)危险废物收集种类及数量
(四)危险废物收集、装卸和贮存
(五)危险废物运输方案及路线
(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去向证明
(七)运营管理方案
三、污染防治措施
移动车辆及包装工具的污染防治情况、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地面防渗、防腐、防雨措施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情况(应急收集池建设等)。
四、环境管理制度
(一)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符合分析
(二)台账管理制度
(三)人员培训制度
(四)运输管理制度
(五)事故应急制度
(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五、收费说明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等服务收费估算及说明
六、证明材料
(包括营业执照、选址及贮存规模证明、环评及批复(如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有)、包装能力证明、运输能力证明、检测能力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或去向证明等,信息化建设证明或承诺函(格式自拟))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