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确保全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准确把握“三个安全”战略定位,严格执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2.5%的基本目标,力争完成下降14.5%的激励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48、0.03、0.55、0.15万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更加完善,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以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落实《青海省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推进烧碱、纯碱、水泥熟料、铁合金、电解铝、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领域对标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稳妥有序退出低效产能。加强数据中心用能管理,持续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既有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梳理符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的先进节能低碳技术目录,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加快产业化应用,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指导并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推广余热余压回收、水循环利用、重金属污染减量化、废渣资源化、脱硫脱硝除尘等新工艺、新技术。逐步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0%,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加快建设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宁综合保税区+北川工业园区+配套生活城、海东工业园区等为重点的“千亿重大园区”,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开展“四个一体化”综合示范,加快推动青海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节能环保园区建设。全面加强节水管理,扎实创建节水型园区。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化整治。逐步提升园区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工作。加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推进园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提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升。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强化城镇发展的自然环境硬约束,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低碳城市、“无废城市”建设。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全装修,鼓励有条件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清洁取暖、海绵城市建设等,加快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等在城镇供热中的应用,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公共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总结推广西宁市“无废城市”试点建设成效经验,加快推进“无废城镇”建设,实施城市固废存量清零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75%及以上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部执行72%以上节能标准。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县城燃气普及率达到64%。州府所在地基本实现“无废城镇”建设全覆盖。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有序推进道路运输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城市智能交通体系,提高城市公交、出租车、城市物流配送、汽车租赁、邮政快递等领域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持续深化西宁市“公交都市”创建成果。落实“四型机场”建设要求,高标准建设曹家堡机场T3航站楼。探索创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全省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简称I/M站)建设工作,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研究全省通航水域绿色航运布局规划,推广低碳环保船舶在高原高寒地区的使用。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提升邮政快递绿色物流水平,积极引导省内电商企业、本土电商平台推广绿色快递包装,鼓励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到2025年,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加强农村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示范,推广适宜偏远地区乡村、经济实用的太阳能、低品位能和生物质能高效利用技术,有序推进农村清洁供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坚持“有机肥+N”模式替代化肥减量。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开展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重点推进饲料化、肥料化利用,培育秸秆燃料化利用,积极探索秸秆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提高规模养殖环节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推进各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选择智能高效灯具,力争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达到100%。推动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推行绿色办公,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积极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活动,重点推进教科文卫体系统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实现“县县有示范”目标。到2025年底前,省本级党政机关全部建成节约型机关,力争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以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为主线,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联防联控。强化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和城区裸露地扬尘管控,推进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改造。加强钢铁、铁合金等行业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对重点行业企业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开展排污口专项整治,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深度节水控水,加大尾矿库污染治理力度。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加大流域内江源河流、重要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持续开展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组织实施重要河段和重点支流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到2025年,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水质稳定在Ⅱ类及以上;湟水河出省境断面年均水质稳定保持Ⅲ类。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对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以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为底线,实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统筹推进煤电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结合电力热力供需形势,进一步提升煤电机组清洁高效灵活性水平。加大对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督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商品煤质量提升。开展燃煤锅炉能效与排放测试,推进存量燃煤采暖锅炉清洁化和节煤降耗改造,充分挖掘现有设备供热潜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散煤基本清零,加大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散煤整治,逐步扩大实施农村地区燃煤替代。推进除海西州外的其他市州纳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范围,新建燃气锅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积极推进西宁、海东重点管控区域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2.2%,全省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建立以石化、化工、制药、喷涂、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为主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动态监管体系,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加快重点行业企业VOCs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实施统一监管。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及深度治理。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运行以及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等环节进行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开展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任务。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构建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网络体系。深化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异地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构建覆盖全面、合理高效的污水处理新格局。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高标准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5年,新建、改造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965.97km,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16.88万m/d,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达到垃圾清运量的9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
四、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十一)全面执行能耗双控政策。严格执行能耗双控有关政策,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管理,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助力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科学合理分解下达“十四五”各市州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各市州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确定本地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用足用好“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的新政策。积极争取我省“四地”建设重大项目国家能耗单列支持,加快建设青海零碳产业园区。开展重点用能单位深度节能诊断,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对高预警地区加强工作指导。科学有序实行用能预算管理,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十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依法、精准、科学治污,把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动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等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潜力。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总量减排指标分解落实至各市州政府,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区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严格落实总量减排考核“地区报告、省级自查、国家审查”考核制度,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衔接,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
(十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节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满足节能审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三线一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要求。强化规划约束作用,以烧碱、纯碱、电石、水泥熟料、铁合金、电解铝、铜铅锌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台帐,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制定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能效水平标准,实施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能效认定,制定企业能效清单,按照能效先进、落后、一般进行分类管理,并向社会公开。高于标杆水平的列入“先进”,低于基准水平的列入“落后”,介于两者之间的列入“一般”。对拟建、在建项目,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实施建设,达不到的停工整改;对存量项目,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限期实施改造升级,介于基准和标杆水平之间的鼓励实施改造升级;对能效水平特别高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企业,积极组织申报国家能效“领跑者”名单,发布全省能效“领跑者”名单。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改造升级的或者改造后能效水平依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可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综合发挥能耗、排放等约束性指标作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完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融资政策,优化资金投向、调整信贷结构,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不予贷款。
(十四)强化政策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宣传普及生态环保法律,出台《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规范,探索研究水生态修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领域技术规范,重点征集节能、节材、节水和废弃物再利用、资源化相关地方标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统筹用好相关专项资金,鼓励节能减排企业开展直接融资,促进我省节能减排领域发展。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申报工作,继续鼓励其他市州申报试点城市,用好清洁取暖省级奖补资金。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生态环境、减排技术升级改造等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碳减排领域金融供给。继续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依规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积极融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强化碳排放数据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究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强化重点用能单位常态化监管,重点关注影响整体形势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密切关注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和产品产量的变动趋势,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做好监测预警。推动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依法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落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监测,督促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加强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统计的衔接。加强节能、环保、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强化县级生态环境监管队伍,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
五、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落实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部门和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全省节能减排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立足全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监测预测,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务必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
(十七)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有针对性地对各市州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督促指导。严格能耗双控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州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和能耗双控考核奖惩机制。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强化环保督政,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督察内容,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成效考核,注重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八)开展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加大公共机构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低碳、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加强宣传力度,鼓励“云”上宣传,传递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培育绿色转型文化氛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讲好美丽中国青海故事。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
转自: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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