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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公告 (含危废)

危废技术网 2022/11/15


关于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公告 

为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邮箱sxsttzfj@163.com。

附件: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轻微不罚事项

(一)建设项目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处于施工初期;

3.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

2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规定处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3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建设项目尚处于初步设计阶段或施工三个月以内;

3.责令改正后,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4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主体工程未投入运行;

3.责令改正后,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注:未实施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但采用更好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5

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已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3.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自行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6.责令改正后,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二)大气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6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标识;

3.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7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三)水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8

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已经按规范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但未备案;

3.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固废污染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9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

3.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0

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之前未被发现;

3.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1

未建立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之前未被发现;

3.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2

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之前未被发现;

3.责令改正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其他类

序号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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