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豫环办〔2020〕38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组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申报年度转移计划。各地要及时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申报2023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计划,填写2023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详见附件),于2022年12月15日前以省辖市(示范区、试验区)为单位汇总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扫描版和电子版可发送至固体处邮箱(hnsgtc2019@163.com)。未申报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接收省外危险废物。对集中申报后新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取得许可证后单独提交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
二是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办理跨省转移申请。为全面支持经济发展,服务好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效率,切实为企业节省危险废物管理经济和时间成本。省厅计划于2023年1月、7月分两批集中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事项,其他时间不再受理。请各地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就近原则,指导确有必要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出需求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政务网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三是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各地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管,严把危险废物移入关,要根据综合经营单位综合利用能力和经营状况,对其申报的危险废物移入计划,认真审核把关,要严格按照转移计划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商请,回复转移商请要严格落实10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不得无故拖延。严禁省外铝灰(渣)类、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转入我省。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周志力
电 话:0371-66309251
附 件
2023年度XXX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转自: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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