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鼓励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省内,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节能环保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2.产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性质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3.利用单位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定向利用过程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4.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环评批复;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单位年利用危险废物总量,不得超过环评规定。1.申请试点的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报双方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预审,预审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审查。2.省厅委托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等单位组织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进行技术审查。3.省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报请专题会审议,并作出是否同意试点的工作决定。对于同意开展试点工作的,向社会公示。1.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应按实施程序重新申请。2.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的,提交相关资料直接报省厅备案,省厅受理备案完成后,将相关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首次通过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重新按原有程序进行申请。自第2年开始,延续“试点”无需重新申请。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豁免管理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共同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报双方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预审。预审通过后,报省厅审查。省厅组织审查后,做出是否延续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任意一方自愿放弃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的,须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并依法妥善做好相关经营场所、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预审通过后,报省厅审查同意后,不再纳入试点管理,并向社会公示。(一)严格落实利用工作方案。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利用工作方案所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制度,利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其他单位的同类型危险废物进行利用。(二)严格做好检测分析。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入场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应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以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以序批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至少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应将相关凭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入场分析记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其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该记录和保存的档案和凭证等)、检测报告(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设施运行与维护记录、转移合同等文件档案纳入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5年以上。(四)严格转移环节管理。除危险废物的利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外,收集、贮存、运输(符合运输环节豁免条件的除外)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环境管理。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需安装相应计量装置,并按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及时报告产生及利用情况。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情况报告通过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报给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省厅。(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严格监督管理。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将其纳入到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试点要求。检查发现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未按照利用工作方案及运行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的,应立即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停止试点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定向利用过程涉及环境违法违规情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视违法违规情况采取约谈相关责任人、暂停利用行为、取消试点资格等管理措施。(三)加大信息公开。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试点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执法检查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四)定期报告与评估。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情况报告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省厅。省厅制定试点评估考核办法,组织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对试点工作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对达不到试点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名称、法人、地点、行业类别、主要产品、联系人等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备案、环保竣工验收等),以及近三年环境违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考核情况。包括产生单位“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内容,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包括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产品执行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论证利用单位拟替代原辅材料的替代可行性,论证危险废物满足或经过简单预处理后满足拟替代原辅材料质量标准的可行性,论证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利用单位利用工艺和设施的匹配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分析利用单位生产环节的变化情况(工艺条件变化情况、设备变化情况等);分析对相关产品产生的影响(引入杂质、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质量标准适用性等);通过实验室小试、中试结果或者同类型利用案例类比分析,分析工艺可行性。分析利用单位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如增加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环境风险等,需参考对应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一步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分析现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点对点”定向利用污染防治要求。从经济可行性角度论证点对点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的可行性。分析利用单位的环保手续(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是否需要变更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利用工艺岗位职责等方面,是否能够满足要求,以及是否可以通过整改满足要求。明确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贮存、转移、接收方案;明确定向利用技术路线、技术工艺参数,定向利用危险废物预处理方案,明确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利用率、拟替代原辅材料的替代率;从拟替代原辅材料质量标准的角度对利废单位提出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方案;从保证产品质量达标及利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等方面对利废单位提出产品测试方案及测试标准要求。根据可行性分析,结合本工作方案技术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组的自身设施情况,对利废单位及产废单位分别提出收集、暂存、贮存、转移、接收、利用、物联网监控设置等环节切实可行的基础设施完善方案。明确相关工艺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明确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并制定检测方案,按照危险废物检测相关标准规范对样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和流向等信息。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年度报告等方面提出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协议,约定双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结合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具体情况,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分别制定运行期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计划,并且明确专职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物是否新增、以及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作出结论。(工作方案由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制,并对真实性负责)提出在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后期等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因素及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建议。营业执照、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正本、环保竣工验收意见、应急预案备案函、检测报告、小试中试数据或同类型案例等。
转自: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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