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废铅蓄电池、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试点单位监督管理。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的行政许可工作;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辖区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变更等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转自: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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