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全力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多方共治、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全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构建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齐头并进的绿色发展格局。
二、健全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明确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投入,持续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压实责任、制定具体措施,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明确省以下财政支出责任。根据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以下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落实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积极争取将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和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环境治理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强化目标评价考核。以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合理设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精简整合相关专项考核,将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治理效能等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监测指标体系,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印发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力戒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绿色生产、信息公开的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七)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省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排污许可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落实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依法申领或登记排污许可证,切实履行排污许可的法定责任。
(八)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全面推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纵向延伸、横向耦合、末端再生”的绿色生产方式,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提供生产和服务过程清洁化、消费模式绿色化的产品及服务,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特别是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领域的绿色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推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改造。
(九)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强化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定贯彻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加强环境治理。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落实好自行监测工作,保存好原始监测记录,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等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公众监督、提升素养的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企业环境治理进行监督,加强“12369”环保举报平台建设,完善投诉举报的受理、交办转办、分析研判、督促督办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企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先进典型,曝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环境违法行为等反面事例。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治理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畅通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沟通渠道,推动环境治理突出问题解决。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培训体系。广泛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和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主题文艺创作,弘扬环境保护文化。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全力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改善环境卫生义务,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五、健全衔接紧密、运行有效的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完善监管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县(市、区)“局队合一”体制,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制度。落实长江上游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机制。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五)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衔接。推广“绿色检察”经验,推动全省建立“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继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建立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归口管理的“四合一”审判执行模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的配套制度及工作细则。
(十六)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监测站点,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切实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和报送及时。建设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加快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六、健全产业支撑、创新开放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七)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打破壁垒,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确保不同企业公平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八)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实施污染防治领域技术研发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培育一批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专业化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支持省内企业加强绿色能源、节能环保、污水垃圾处理、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开拓和服务省外、境外环保市场。
(十九)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农村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为重点,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系统治理和专业化治理。
(二十)完善价格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鼓励州(市)根据企业污染排放的主要种类、浓度和环保信用评级,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政策,实行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完善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政策,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等环保行业企业用电支持政策。
七、健全政务诚信、企业守信的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二)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符合实际、保障有力的环境治理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二十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土壤、辐射、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立法研究。严格执法,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有利于提高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等地方标准。制定《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的配套衔接,推进标准在执法监督、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及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和实施,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二十五)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对美丽县城、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公路、美丽铁路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资金支持力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补偿标准与环境治理成效挂钩。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二十六)完善金融扶持。制定落实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设立我省绿色发展基金,建立绿色发展基金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继续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环境治理金融扶持长效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支持省内企业依法依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协调推进相关具体工作,及时跟踪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重点改革举措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关领域环境治理支持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