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我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持续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处理率,防范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结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在全省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等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我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对满足条件的试点单位统一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在换发证期间,试点单位原则上可按照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和规模,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
三、充分发挥全省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等有关要求建设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帮扶与监督管理,督促试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和交通运输等法律制度要求。加强与公安、司法、交通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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