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至2020年初,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反映,该县部分香葱企业存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该院研判后,成立专案组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并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接,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深入涉案企业核实及走访周边群众等全方位开展调查取证,查明部分洗葱厂、制冰厂存在无取水许可证、欠缴水资源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河流直排污水等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7月至9月,该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排污和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追缴水资源补偿费、督促耕地复垦、保护基本农田。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分类推进整治工作。由于涉及的经营主体多,工作量和整改难度大,部分洗葱厂、制冰厂未按期整改到位。为进一步推动整改工作,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专题听取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案情汇报,2021年7月与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磋商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接续监督。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筹推动下,21家洗葱厂已获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并设置标识牌,按月提交水质检测报告,相关企业均已办理取水许可,补缴水资源费14.6万元,恢复耕地面积64.07亩。针对其中2家企业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未有效整改问题,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整治力度,督促拆除违建房屋677.88平方米,恢复被占用基本农田5663.02平方米。经过现场勘查及公开听证等程序,确认整改已全面完成,受损公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在县政府统筹治理和引导支持下,泸西县成立小香葱产业联盟,进一步促进了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案例二: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区域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富民县某街道部分磨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进、出料口未安装收尘装置,未对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管理,导致粉尘弥漫。经鉴定机构检测,该片区空气质量超过标准限值,周边环境被污染。同年6月,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后经该院对粉尘污染问题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部分问题仍未整改完毕,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引起该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及时召开磨粉企业扬尘污染整治专题会议,统筹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督促磨粉企业采取全封闭生产、安装粉尘收集设备、新增打泡机等措施,对尚未整改完的问题开展彻底整治。经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召开听证会,根据专业机构两次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显示,空气质量均符合小于24小时平均300ug/m3 的标准限值要求,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撤回起诉,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案例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1986年,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中缅边界生态系统保存最完好的地区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有40户村民相继移居至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大谷地区域生产生活,导致原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上述问题。鉴于该问题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涉及人员多,该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多次与德宏州林草局、县政府沟通协调,联合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办公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过充分沟通会商,2021年3月,该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上述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并做好大谷地核心区居民迁出及安置等善后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政府成立整改专班,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大谷地区域40户居民实现整体搬迁,并获得相应生活物资补助。督促恢复保护区植被2000余亩,县政府还协调将38名学生转至县城附近就近入学,为迁出村民安排公益性岗位34个,2户村民获得“中华蜂蜜养殖项目”扶持,有效解决了村民搬迁后顾之忧,目前,村民生产生活稳定。
案例四:怒江州贡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贡山县辖区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民营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露天焚烧、未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医疗废物暂存间的选址不合规等问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2020年7月,贡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调查、走访了解后发现,上述问题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于同年8月,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问题的整治力度,科学合理规划,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和规范处置。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指导属地乡镇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设施进行科学规划建设,协同加强全流程、无死角规范管理,县政府每年投入68万元专项资金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对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处置。相关医疗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源头防控医疗废物“二次”污染。通过该案的办理,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在全州范围内启动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置专项监督行动,推动州政府统筹新建全州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对医疗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
案例五: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占用河道及公路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1月,该县某村民擅自在河道内修筑20余根承重水泥柱,搭建近500平方米院坝将河面覆盖,并将与河道相邻的公路安全护栏切断,妨碍河道行洪和交通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经调查核实,2020年4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联动,查处违法行为,恢复公路及河道原状。2021年初,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中发现,该涉案违法建筑仍未拆除,遂于2021年5月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当地党委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确认公路护栏已修复、违法建筑大部分已拆除,违法行为人以3根水泥柱拆除后将影响其房屋安全为由,未拆除剩余的3根水泥柱。经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共同到现场查看,并组织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拆除水泥柱是否影响房屋安全这一重点问题进行研判后达成共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督促违法行为人于3日内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筑,整改工作完成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
案例六: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检察院诉郭某甲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郭某甲编造其与当地政府谈好可以使用垃圾填埋场用于倾倒废菜叶的谎言,联系郭某乙、郭某丙、孙某某、杨某某等大货车司机,从昆明市某区运输废菜叶至峨山县化念镇某填埋场进行倾倒。废菜叶腐烂后产生大量恶臭气体和渗滤液,经相关部门检测,造成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和水体严重污染。峨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分析研判认为,除承担刑事责任的郭某甲外,其余人员明知非法倾倒废菜叶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仍实施倾倒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院根据被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和货车司机陈述等证据,认定货车司机郭某乙等4人共拉运120车次废菜叶,倾倒废菜叶2482吨。同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方法,造成此次环境污染损害量化人民币为67.014万元。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2月对郭某甲及4名货车司机共5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郭某甲的刑事责任,并判令5名被告分别在各自违法倾倒废菜叶数量范围内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金67.014万元,承担鉴定费、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费5.05万元。经峨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686万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1年3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组织人员对昆明、红河辖区100余家加油站走访排查,发现加油站普遍存在在加油作业区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的情况。为进一步论证在加油站加油作业区扫码支付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手机扫码支付产生的“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手机扫码支付会产生射频电流(电磁波),遇到金属导体后可能形成射频火花,进而引燃空气中的汽油分子形成爆炸。针对该安全隐患,2021年5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下辖的基层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在加油作业区等爆炸危险区内清除张贴的二维码标识、禁止手机扫码,将扫码支付移至加油站营业厅、便利店等安全区域进行。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加油站手机扫码支付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下发关于加强加油(气)站内扫码支付等使用手机行为安全管理通知,组织召开规范加油站扫码支付安全整治工作部署会,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整治,昆明、红河辖区内900余家加油站已全部禁止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支付。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成效,2021年11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群众等实地查看并召开公开听证会,为加强监督质效,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改“回头看”,与相关行政机关形成跟进监督协作机制,定期随机调看加油站监控视频并反馈情况,固化整治成果。发动“益心为公”公益保护志愿者参与专项整治,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出现问题反弹的个别加油站予以行政处罚,全面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