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要求,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于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材料等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积极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53号)、《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精神,结合《宁波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2〕37号),制定本细则。
一、豁免内容
以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围内,将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原材料进行定向利用(以下简称“定向利用单位”),可按本细则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定向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定向利用的需为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
二、豁免要求
(一)数量要求。“点对点”定向利用,可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和多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等情形。
(二)企业要求。产生单位不包含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有关规定。近三年(包括本年,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廉政案件,未被列为环境信用D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的,近三年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当前分档评价结果为“绿码”。
(三)危险废物要求。产生单位拟开展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须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且产生量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四)利用要求。定向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规模等应当满足安全、无害化、充分利用该类危险废物的要求,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且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评批复;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替代原料生产的相关产品信息应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污染防治要求。定向利用过程原则上需协同考虑减污降碳、能碳“双控”等要求,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规定,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替代原料的定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产处比不应高于0.5(即定向利用1吨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超过0.5吨),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须做到无害化处置。
三、豁免实施程序
(一)申请。定向利用单位会同产生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附件1),并由利用单位牵头组织专家和产生、定向利用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技术论证和现场技术核查,完成核查后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附件2),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或1家定向利用单位对应多家产生单位的,均需“1对1”分别提出申请。
(二)变更。“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和有用组分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试行的,需在变更前30日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变更后的有效材料,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决定是否需重新申请。
(三)延期。首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表(附件3)和实施情况报告(附件4),经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做出同意延续决定,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四)终止(取消)。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前30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存在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廉政案件或被列为环境信用D级及以下等级的,立即取消试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或取消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五)审查。建立联审机制,在收到企业上述情况申请或相关处室及单位根据取消程序规定提请取消试行时,由分管土固处的副局长担任召集领导,由相关处室及单位组建联审小组进行联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和公告时间不计入时限)开展联审,形成联审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书面告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及理由。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严格落实利用工作方案。产生和定向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利用工作方案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产生单位、定向利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书面豁免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二)严格执行数字化监管。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应通过“浙固码”如实记录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的数量、重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库赋码、出库扫码、接收扫码、利用销码”。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区、产废(利用)区安装符合参数要求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按要求联网。双方交易合同应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交易监管模块签订。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完成其他数字化监管工作。
(三)严格做好日常检测。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豁免管理期间危险废物检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或每批次1次,第三方检测频次不少于每年1次或每批次1次。同时,要做好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规范要求。所有检测记录及检测报告保存期限5年以上。
五、保障及监管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产生与定向利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共同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双方单位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的责任;制订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鼓励企业投保生态环境绿色保险,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由市生态环境局落实许可证豁免管理的审查把关,并将产生和定向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对经分档评价为“黄码”或规范化评估为基本达标的,暂停定向利用并限期整改,评价为“红码”或不达标的,立即取消豁免管理试行资格。产生和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证豁免管理成效跟踪评估,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其他事项。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跨市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实施程序参照《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执行,豁免要求及运行管理要求等按本细则执行。
1.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2.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电子申请表
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延续申请表
4.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实施情况报告
5.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