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运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封丘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认定李某运经营回收站存放的危险废物废机油未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也未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经复议予以维持。李某运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运未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也未安全分类存放废机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运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激增,废机油的处置和污染问题被环境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所关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对于此类危险品的贮存、运输、处置的全过程均需要环保部门的许可,产废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法院依法支持环保执法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打击了非法回收、买卖、提炼废机油等违法行为,对当地废品收购、汽修等相关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