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千余吨有毒“副产盐”露天堆放,3人获刑!

危废技术网 2023/06/02
文章转自


正义网

“副产盐”系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精细化工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副产盐”。如何对这些“副产盐”进行处置?一般需要经过属性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别进行管理。

5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就是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副产盐”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案件。

据了解,2016年至2020年7月,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产盐”用于矿物冶炼为由,多次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处置医药化工企业“副产盐”,以获取相关企业给予的每吨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某租赁仓库内的“副产盐”产生刺鼻气味,招致周边厂家多次反映,戴某兵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肖某生。双方达成处置协议,由戴某兵、钟某华负责运输“副产盐”至肖某生指定场所,并按照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肖某生“补贴款”。肖某生随后使用化名以“临时堆放原材料”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分别租赁场地用于堆放“副产盐”。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戴某兵委托钟某华组织车队先后将1200余吨、211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运送到肖某生租赁的青山湖区场地和新建区场地。肖某生对上述“副产盐”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便径直露天堆放,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这些堆放在两地的“副产盐”分别流散300余吨、70余吨,造成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经检测,上述“副产盐”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险废物超标。

露天堆放的“副产盐”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肖某生租用该区乐化镇一空厂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经快速检测,初步判定为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对堆放物进行应急处置后,将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经初步侦查,案涉“副产盐”来源于戴某兵。进一步研判发现,本案“副产盐”来源于两个省份10余家产废企业,并流向多个省份。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检和公安部先后对该案挂牌督办,并派员至新建区协调、指导关键证据调取。

针对本案堆放的“副产盐”系多家企业固体废盐“混合物”的情况,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涉及的10余家产废企业进行突击走访调查,全面调取企业环评报告、验收批复文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证据,初步圈定涉案“副产盐”来源于其中7家产废企业。在充分会商并征求专家意见后,有关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7家主要产废企业产出的废水、固体废物采样与涉案“副产盐”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比对,鉴定出与2家企业具有高度关联性。鉴于2家企业对生产中的“副产盐”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处置,造成实际污染的后果,由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钟某华、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戴某兵、钟某华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1万元、10万元。

2021年6月21日,新建区检察院对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新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钟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戴某兵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鉴定费用高昂往往是制约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本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池”统一接收、保管各类环资案件赔偿及修复资金,统一支付生态修复、司法鉴定等费用,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探索运用了“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办理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推进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图片、观点保持中立,图片与文字均来自网络,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友情链接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优橙创新中心B座)2号楼3层3003
联系电话:010-88335135
E-mail:chinawfjsw@163.com
版权所有(c)北京固废通固废资源化利用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100137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