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福建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闽环发〔2021〕11号)和《福建省“十四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闽环保固体〔2021〕24号)相关要求,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实现处置利用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现发布福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数据统计,2022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26.7万吨,其中市内委托利用处置9.2万吨,省内委托利用处置6.3万吨,省外委托利用处置1.6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10.6万吨。
2022年全市共产生30大类危险废物,其中产生量最大的前10类危险废物分别为焚烧处置残渣(HW18)、表面处理废物(HW17)、精(蒸)馏残渣(HW11)、含铅废物(HW31)、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含锌废物(HW23)、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医疗废物(HW01)、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酸(HW34),总产生量25.2万吨,占全市产废总量的94.4%。
2022年,全市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以下或年产生单种危险废物5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医疗卫生机构)约1500家,共产生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约2800吨,占全市产废总量约1.05%。
全市基本形成以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和市内委托利用处置为主,市外、省外委托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18家,其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家11家,总利用处置能力37万吨/年;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4家,总收集能力12万吨/年;废油收集单位2家,总收集能力1.6万吨/年;小微收集单位1家,总收集能力0.45万吨/年。另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豁免单位2家。
2022年,福州市11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家实际接收处置危险废物11.4万吨,平均运行负荷率为30.8%,其中3家综合性利用处置单位共接收处置危险废物4.9万吨,平均运行负荷率为57.1%;4家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实际收集废铅蓄电池1.7万吨;3家废油及小微收集单位共收集危险废物0.11万吨。
2022年产生量最大的前10类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分析:
焚烧处置残渣(HW18)产生量7.4万吨,主要为垃圾焚烧飞灰,全部委托飞灰处置单位处理或企业自行处理。全市焚烧处置残渣(HW18)经营许可能力为3.8万吨/年。
表面处理废物(HW17)产生量7.1万吨,主要为钢铁、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产生的污泥,其中84%为企业自行利用,12%委托本市利用处置,其他委托省内利用处置。全市表面处理废物(HW17)经营许可能力为2万吨/年。
精(蒸)馏残渣(HW11)产生量1.9万吨,主要为煤制气产生的废煤焦油及化工行业的生产废渣,其中74%委托省外综合利用(主要为废煤焦油),16%委托本市利用处置,其他委托省内利用处置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全市精(蒸)馏残渣(HW11)经营许可能力为0.43万吨/年。
含铅废物(HW31)产生量1.7万吨,主要为废铅蓄电池,主要通过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后委托外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全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能力为12万吨/年,无利用处置能力。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产生量1.6万吨,主要为铝型(板)材行业产生的铝灰渣,其中99%委托省内铝灰渣豁免利用企业处理。全市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经营许可能力为0.23万吨/年。
含锌废物(HW23)产生量1.6万吨,主要为钢铁行业除尘灰,其中70%委托省内综合利用,24%企业自行利用,其他委托省外或本市综合利用。全市含锌废物(HW23)经营许可能力为0.02万吨/年。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产生量1.3万吨,主要为各行各业产生的废机油等矿物油,其中54%委托省内利用处置,30%委托本市利用处置,其他委托省外利用处置或企业自行利用。全市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经营许可能力为13.9万吨/年。
普通医疗废物(HW01)产生量1.1万吨,为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全部委托本市2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全市医疗废物(HW01)经营许可能力为1.1万吨/年。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产生量0.8万吨,主要为电子、医药、化工等行业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其中82%委托本市综合利用,18%委托省内综合利用。全市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经营许可能力为4.6万吨/年。
废酸(HW34)产生量0.7万吨,主要为钢铁、电子、热镀锌等行业产生的废酸,其中67%由企业自行利用处置,18%委托本市利用处置,15%委托省内利用处置,全市废酸(HW34)经营许可能力为6.8万吨/年。
剩余的其他废物(HW49)、医药废物(HW0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等20个类别危险废物产生量共1.3万吨,其中44%委托本市利用处置,38%委托省内利用处置,其他委托省外综合利用或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全市其他废物(HW49)经营许可能力为1.2万吨/年,医药废物(HW02)经营许可能力为0.3万吨/年,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经营许可能力为0.15万吨/年。
综上所述,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总体上能力过剩,特别是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废酸(HW34)、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表面处理废物(HW17)、其他废物(HW49)等类别利用处置能力明显富余,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负荷不高。与此同时,我市部分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例如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含锌废物(HW23)缺少利用处置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结构性不平衡,同时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收集单位收运率偏低。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综合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鼓励铝灰渣、除尘灰、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项目,鼓励产品可直接回用于原工艺的废盐、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再生项目。
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谨慎投资能力已明显过剩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酸利用类项目及危险废物焚烧类项目。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