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大气办起草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3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办(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28992131,传真0571-28869161;电子邮箱:wangfeng@zjepb.gov.cn)。
附件: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省大气办 2019年2月27日
关于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治理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工业园区是我省块状经济发展和产业集群升级的重要载体,也是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的主战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园等类型。为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重点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大气污染治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园区空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载体,以循环化、生态化、清洁化发展为方向,以大气污染督察考核抓手,通过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严格治理等手段,倒逼园区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努力推进浙江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高水平、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根据园区主导产业类别和污染现状,以100个左右的园区为示范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提升全省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大气污染治理水平。2019年6月底前,园区完成“一园一策”废气治理方案编制;2019年底前,园区完成年度废气治理任务;2020年底前,园区全面完成废气治理任务,园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涉气信访投诉大幅下降,臭气异味扰民现象显著减少。
二、工作任务
(三)严格园区环境准入政策。园区规划和建设应科学合理,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健全园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园区应制订并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从产业技术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污染物排放、经济效益等方面设定准入指标,认真落实“规划环评+环境标准”制度。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优化调整工业园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确保废气重点排放企业的空间布局符合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制订实施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
(四)认真编制废气治理方案。按照“一园一策”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园区废气治理方案,认真分析园区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从园区布局、产业与能源结构、源头与过程控制、废气收集与处理、重点污染物减排、监督管理措施、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治理对策和落实措施(可参照附件3)。“十三五”期间,已开展过区域性废气治理的工业园区,可按原治理方案继续执行,并对照本意见要求,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对策,进一步提升废气治理整体水平。重点工业园区治理方案由各市审核汇总,应于2019年6月底前报省大气办备案。
(五)完善园区治气基础设施。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等产业集聚和用热需求大的园区,完善集中供热设施和实现天然气管网全覆盖,2020年底前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具备条件的可实施“拆小并大”。有条件的园区应当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合成革、涂层、包装印刷等大宗溶剂使用企业集聚的园区,可探索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提高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率。有需求的园区可探索建设活性炭脱附再生中心或离线式脱附装置,提高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综合利用处理率。
(六)提升园区企业废气治理水平。排放废气、烟(粉)尘、臭气异味的园区企业,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达标治理和日常运维等方面,提升企业废气治理水平,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提升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和工艺装备的应用水平。涉气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和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特别是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安装和使用。
(七)强化园区大气监测监控能力。推进园区大气污染防治数字化转型,建立健全覆盖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的园区大气自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园区大气环境管控水平。2019年底完成70个园区、2020年6月底完成所有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站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6因子,涉VOCs排放的园区应结合排放特征,配置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本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探索采取走航监测等手段,对全省工业园区VOCs排放水平进行巡检。
(八)提升园区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园区管理机构应采取可行措施提升大气环境监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帮助企业改进治气对策,以及推动合同环境服务、绿色采购、绿色供应链管理、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等工作,提升园区内企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石化化工园区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园区作为执法监管重点,依法依规查处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九)积极探索小微企业园区废气治理。在小微企业园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发展过程中,明确小微企业入园的废气排放控制标准,为小微企业建设废气治理设施预留足够的空间和管廊条件。小微企业应按照行业废气治理要求,落实源头与过程控制措施,同步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电镀、酸洗、涂装等环境影响大的工序,鼓励建设共享车间、共享排污设施。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园区大气污染治理纳入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强化资金保障。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对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和实施园区废气治理方案,完善园区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废气治理行动,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十一)加强调度通报。建立园区废气治理工作专项调度制度,各市定期对园区废气治理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将调度情况报省大气办;对工作进度滞缓、治理成效不明显或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园区,约谈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省大气办定期通报园区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已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的园区空气质量数据。
(十二)严格考核评估。园区废气治理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目标责任书和蓝天保卫战考核内容,省大气办将严格实施考核。完成废气治理工作任务的园区应及时自行评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评估、核查和抽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