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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贮存危废应如何处理?环保局告诉您!未张贴危废标识被罚!危废现场5块牌子和25个违规违法行为

危废技术网 2019/04/08

在基层环境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危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未处置的情形,对此处理意见不一。通过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条文,笔者进行了如下思考。

首先,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应该申请延期贮存报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前后文意思,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管理对象应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处理规定。但是根据此条法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延期贮存报批属于行政认可。因此,可按违反行政认可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其次,危废产生单位超期储存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申报。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控制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因此,依照上述规定,危废产生单位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般按年度制订)并经备案,如果其应处置的危险废物没有及时处置,可视为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因此,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超过管理计划期限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环保部门可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单位:湖北省大冶市环保局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企业应按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0号)及苏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延期贮存申请,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的审批由我局负责,并定期上报苏州市局及省环保厅备案。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条件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许可证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导致危险废物必须超一年贮存的。

(二)申请超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规定。

二、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材料

(一)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表(见附件)。

(二)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三、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环境管理要求

(一)超一年贮存危险废物应单独分区存放,按规范设置标识标签。应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泄露等问题及时维修、清理。

(二)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批准时限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后仍需继续贮存的,须在批准期满前2个月重新办理延期贮存申请手续。

(三)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次数不得超过2次,剧毒或易爆危险废物申请次数不得超过1次,医疗废物不得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延期贮存时间超过2次的,在其安全处置、利用完成之前环保部门不予受理许可证申请。申请贮存数量超过核准经营数量20%的单位,我局将限制其危险废物接收数量。

(四)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过程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安全处理。

各相关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排查,对现存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将贮存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单独存放,并提交延期申请。同时,应加强贮存管理,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保已接收危险废物规范处置。

请各相关单位在2月13日前将排查情况报我局固废中心(联系人:任永海;电话:0512-58170670;邮箱:swgc0501ryh@163.com;传真:0512-58673691)。

附件: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表

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4日

来源: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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