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化工生产企业中间物料到底该哪个部门监管?出了事该向谁问责?连日来,这一问题在相关领域引起不小的争论。
一方认为,对于专业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专业处置危险废弃物企业的生产活动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而对于非化工企业增加环保处理设施,也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非化工企业增加环保处理设施产生危险化学品的,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对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加环保处理设施而产生危险化学品的,应依据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监管。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而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制造、维修、医疗等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危险废物治理”。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这一方的观点代表了负责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的看法。确切地说,这一方认为,专业处置危险废弃物企业的生产活动,应当由环境监管部门来管理,出了事也要由环境监管部门来担责。
但另一方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六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也就是说,环境监管部门只是对那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污染防治”行为进行监管。管环境保护、管污染防治与管安全是两码事。
贵州某企业的危险废物存放点。
这一方观点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提出环境管理要求,依法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依法由相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是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运行也是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及的化工行业,工艺设备复杂多样,物料易燃易爆、种类繁多,潜在安全风险大,事故易发多发且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近年来化工行业快速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业态不断出现,装置规模不断扩大、自动化控制水平越来越高,对安全监管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由于对于危险化学品等监管责任存在分歧,在地方上已产生困惑。
3月下旬,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给21个市州局长写信,要求各地尽快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和储存量超过10吨的危险废物暂存库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核实上述点位周边民居、幼儿园、学校、超市、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执行环境防护距离情况、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等,并建立台账情况,责令限期整治。要求“督促落实环境安全防控主体责任”,各化工企业立即开展自查,制定《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方案》。
而根据4月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聘任化工专家工作的指导意见》,“专家聘任工作在各省级安委会的领导下,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专家进驻前,组织对其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题培训”。
13日晚,一位不愿具名的环保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相关部门都有责任。环境监管部门是综合监管的部门,但对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来讲,实质上就是该领域的监管部门,不应是行业部门。”
这位专家说,问题的焦点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是否属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工企业。如果属于,对该类企业来说的监管部门应该是安全监管部门;但由于目前该类企业涉及废弃化学品的利用与处置行政许可由环境监管部门负责,所以安全监管部门本着“谁负责设立审批,谁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原则,不负责安全监管也是有道理的。
“法律有漏洞。”这位专家说,像危险固废的公司化专业处置,环境监管部门虽是审批部门,但不管安全。而法律未明确安全监管的监管责任。环境监管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应立法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