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23日,山东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这十条也是行政审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好这十条要求,山东高院行政庭撷选了七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涉及产权保护、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领域,处理的争议包括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允诺、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等。我们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能够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提供裁判指引,有效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济南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收回特许经营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经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同意,与济南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某固废公司)签订《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某固废公司取得济南市全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专属特许经营权,特许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至2032年10月30日。某固废公司于2014年提出将济南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东南角地块定为新厂址,市环保局要求某固废公司在2015年上半年建成新的集中处置设施并投入使用。但在项目具体选址工作过程中,因附近村民不配合,导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无法完成,后续无法推进。2015年8月10日,市环保局作出预备通知,指出某固废公司面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有处置场所临时定点规划即将到期的问题,要求该公司采取实质措施,否则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8日,某固废公司回复了新建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原因,表示不同意终止协议。2015年9月11日,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按程序依法终止某固废公司的特许经营协议。2015年9月15日,市环保局向某固废公司发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某固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并由市政府和市环保局赔偿相应损失。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固废公司在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权后,因处置医疗废物的临时场所到期,未能选取新址完成项目建设,无法继续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业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故协议终止的法定条件成立。市环保局在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过程中,告知某固废公司有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因此,某固废公司关于撤销市环保局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市环保局依法终止协议,应对某固废公司的损失情况作出相应处理。遂判令市环保局对某固废公司的有关损失作出补偿决定。
(三)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协议作为行政协议的一种,具有“行政性”和“协议性”,协议一经签订,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解除。人民法院要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协议案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确需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情形,应当通过利益衡量、充分救济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本案确立了行政机关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的裁判规则,既支持了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又保护了民营企业基于行政协议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