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19年5月20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共同维护农村生态安全。7月16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共18条,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应当遵守其规定。
《办法》提出,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等,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时公布名单。
《办法》规定,农药的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按照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来源:46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