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也面临着日益恶化的挑战,危险废物由于其成分复杂,危害严重对环境及人们的健康产生了重要的威胁。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废物的排放也日益增多。2010-2016年我国危废排放量不断增加,2010年我国危险固体废物产生量已达到1589万吨,为2000年的1.91倍。至2016年,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347.3万吨,较上年同比增长34.49%。
为此,国家近年来密集台了的相关政策来遏制危险废物对环境的破坏。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截至2019年8月份的危险废物相关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1.2019.8
南京市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自建危废焚烧设施环境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专项整治。
2.2019.7
广州不再施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法》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知,通知显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不再施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决定不再施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管理办法》(穗环办〔2014〕12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3.2019.6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
日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持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应用的通知,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自2018年上线运行以来,初步实现了网上办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月报和年报,全省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初见成效。但日常监管中发现,仍存在部分涉危险废物单位未在监管平台注册、未及时如实执行申报制度,部分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核实处理监管平台预警信息、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持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2019.6
山东:7月1日起 省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设区)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
日前,山东印发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自2019年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本次委托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的许可审批事项,各市不得再次委托、下放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越权或者降级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单位颁发两个及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及临时许可证)。
已持有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原省环保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须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本通知生效之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受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换领申请,继续由省生态环境厅办理。
5.2019.6
广东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完善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管理体系,满足中山市未来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扎实推进《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的实施,结合中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到2020年,初步建立社会源和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网络,完善工业源和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基本形成危险废物暂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中山市本地实际需求;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加快制度建设,推进示范项目,在危险废物管理和产生、处置等环节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
到2022年,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工业源、医疗废物、社会源、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和暂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需求;形成较完善的中山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配套体系、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体系,建立“源头减量、过程严管、执法有力、体系完善、风险可控”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6.2019.6
山东: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十三五”以来,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处置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存在部分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与危险废物类别和产生量不匹配等问题。为切实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更好地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现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一)调整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
(二)加快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不断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
二、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五)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
三、加强组织领导
7.2019.5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9年6月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下为摘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坚持源头减量、分类收集、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财政投入,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予以资金支持。
第九条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数量、经营地域范围和有效期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
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特性、入库日期、出库日期、包装容器、存放库位、接收单位、异常情况等事项,并由相关经办人员和具体负责人员签名认可。
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台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登记。
第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其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8.2019年5月
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9.2019年4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对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现状,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内容包括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量、流向情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情况等。要通过检查,督促受检企业健全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发现和消除危险废物污染及事故隐患。
10.2019年3月
江苏扬州: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附项目)
日前,江苏扬州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目标、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监管、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严格细化监督考核和全面落实保障措施7个主要方面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控涉危项目准入等22项具体措施。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11.2019年3月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按照中央关于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为重点,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摸清全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
排查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危险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接收地。深入调查重点行业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全面排查生产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利用处置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排查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废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试运行单位)的运行、处置能力情况,各市危险废物处置缺口情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2.2019年3月
附项目汇总表!《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修编(2019-2022年)(征求意见稿)》
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发布了《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修编(2019-2022年)(征求意见稿)》,规划期限为2019年至2022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范围主要为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15年我省出台《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全省规划新建或扩建危险废物实施类集中处置项目25个,共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78.4万吨/年;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预备类集中处置项目18个,达产后新增处置能力72.1万吨/年;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类项目19个,新增电镀污泥等含重金属废物、废酸碱、废矿物油、乳化液等资源化利用能力25万吨/年。
自《规划》实施以来,相比规划编制基准年(2014年),全省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新增明显,全省利用处置能力增加了457万吨,增幅约136%。其中集中处置能力增加91.75万吨/年,增幅约169%(焚烧能力增加了19.2万吨/年,填埋能力增加了8.98万吨/年,协同处置能力增加了58.7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增加了4.97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增加了约258.2万吨,增幅约92%;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新增60万吨/年,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飞灰能力新增47万吨/年。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综合利用能力且均已超过《规划》既定的2020年相应新增能力目标和总能力目标,焚烧设施建设目标已完成过半,填埋设施仍需进一步加快推进
13.2019年3月
青海: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切实防范环境风险,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4.2019年3月
关于征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意见及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有关材料的函
2019年3月,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发布了关于征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意见及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有关材料的函。
15.2019年3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关于“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简化备案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
一、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完成管理计划的首次申报备案,现有产废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当年度管理计划的申报备案。产废单位在管理计划内容有变化时,应按照备案规程要求做好管理计划变更。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编制管理计划,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管理计划通过备案后,产废单位应将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并盖章留存。属于市内转移的情形,产废单位应在网上运行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附件2)。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对管理计划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备案后的管理计划作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对当年度的新建产废单位应在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废单位存在未及时制定管理计划、制定的管理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涉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化技术支撑完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指导产废单位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管理计划申报备案工作,加快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运行顺畅。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发现产废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确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接收危险废物后未及时确认等情况,应当进行核查并及时采取通报、中断电子联单运行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信息系统完善后,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16.2019年2月
《贵港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了《贵港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到,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贵港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贵港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和《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贵政办发〔2018〕37号)要求,加快推进贵港市台泥东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30万吨/年固体废物项目等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及收运体系建设,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投运,同进督促指导已建成项目尽快投运,督促已投运项目加强管理,发挥最大环境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7〕151号),优化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布局,进一步提升优化处置能力和结构,与全区协调统筹构建形成“种类齐全、能力相当、结构平衡”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确保全市的危险废物“就近就地”得到安全处置。同时,合理布局项目,既满足我市利用处置需求,也防止产能过剩,促进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17.2019年2月
陕西: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布了《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应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指南》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具有项目监管职责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的时限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方可继续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应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改正不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同时废止。
18.2019年2月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申请领取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办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州(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3.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和范围
1.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核准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按照首次(重新)申请领取、到期换证和变更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种类型,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能提供予以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19.2019年2月
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指南(完整版)
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报批稿),公示了申请材料目录,并提出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需符合三个条件:1.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另外,该指南还公示了云南省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办事流程图。
20.2019年1月
上海市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上海市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1.2019年1月
河北:关于加强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做出明确指示,
一、要高度重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国家技术政策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二、严格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
自即日起,新审批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要认真落实省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固体(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的通知》(冀环土壤〔2018〕82号)规定,要以处置本地和省内相邻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主,不得接收省外转入的危险废物;对于全省处置能力过剩的危险废物,核准企业处置经营规模时,应予以扣减其申请处置种类数量。同时,针对已批准经营企业市场定位不准确、可能导致处置闲置的问题,各市指导企业在不突破核准处置规模的前提下,认真核定其申报的经营种类和数量,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三、加强现有水泥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集中开展“清库存,提负荷”工作排查,相关市县环保局抓紧摸清相关企业危险废物库存和经营负荷情况,督促企业在2019年1月底前务必完成危废库存清零。
22.2019年1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行政成本,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发放工作调整至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联单的发放工作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移出单位)联单报送地址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调整到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已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领取联单的,运输完成后的联单报送地址不变。
建立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各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联动机制,确定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建立联单发放适时更新、及时通知制度,确保跨省转移工作的高效、联单发放工作的便捷。
23.2019年1月
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并发布了《河南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指导意见》
河南省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产生量与处置能力不匹配。河南省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价值不同,有利用价值和无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能力呈现明显差异,2017年全省工业危险废物除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行利用后,需转移处置总量约为66.79万吨。全省HW08废矿物油、HW11精(蒸)馏残渣、HW50废催化剂等利用价值较高的危险废物处理能力明显过剩,而其他无利用价值或综合利用技术门槛较高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能力又显不足。
二是集中处置设施能力不足。截至2017年底,全省危险废物综合性集中处置单位只有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环信环保有限公司2家企业,处理能力仅8.67万吨/年,全省9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2家企业签订了次生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接收焚烧处置危险废物量超过2家企业有效经营规模10%,收集后待处理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量较大,处置压力极大;2018年我省新增1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河南富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理能力3万吨/年;现有的中环信旗下2家公司正在实施扩建,新增处置能力10.48吨/年,届时,全省3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处置能力达到22.15万吨/年,处置规模远不能满足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
三是集中处置设施数量过少。截至2018年底,全省仅在郑州、许昌、南阳三地建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而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为分散,目前统计内规模以上的7715家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大部分需要对其危险废物进行转移处置,转移过程路途遥远,存在较大运输风险,且运输危险废物需要专用车辆,运输成本较高,增加产生企业负担。
四是特殊危险废物收集体系不完善。高校、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体系尚不完善,贮存压力较大,而且这类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成分复杂,再生利用价值低,集中收运成本高,移送困难,环境风险高。总体看,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存在处置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处理成本高、转移风险大等突出问题,需要加以引导解决。
指导建立全省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利用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形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协调发展、适度竞争的局面,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有序处置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