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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危废技术网 2019/12/13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简政放权、审批服务便民化,决定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二、委托事项

自2019年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本次委托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的许可审批事项,各市不得再次委托、下放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越权或者降级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单位颁发两个及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及临时许可证)。

已持有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原省环保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须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本通知生效之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受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换领申请,继续由省生态环境厅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的监控检查力度。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断规范其经营行为,发现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责成发证单位严格依法处理。

(二)加强培训。

加强对市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开展相关审批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加强信息公开。

各市生态环境局在本单位网站全面公开“许可证”审批事项的依据、实施细则、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示范样本、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基本信息,主动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咨询投诉信箱,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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